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詳細介紹

每月工資不固定者,得以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 但不得低於所屬投保身分類目之投保金額下限規定。 三、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 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 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 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 投保金額。 四、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 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醫師開立處方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之。 第一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訂定後,保險人應遴聘保險付費者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專家學者,研商及推動總額支付制度。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前項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後,併同其實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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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就讀且 無職業者,投保單位應於其年滿二十歲當月底,填具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 保險人辦理續保。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年滿二十歲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 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 日起一年內。 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 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農會或漁會會員兼具水利會會員身分者,應以農會或漁會會員身分參加本 保險。 三、榮民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 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如果是利用寒暑假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全民健保允許仍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 若員工有多份工作,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主要工作之認定,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長短相同時,以收入多寡認定。 二、取得前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及本法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均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於該類職業工會參加本保險。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住院日數,指當次住院日數;當次住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不同類病房之日數,應分別計算;以相同疾病於同一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並應合併計算。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自行舉證申報之 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鄰長,指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無職業,並準用公職人 員規定參加本保險之鄰長。 投保單位應備下列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 查詢: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 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資料。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及眷屬名冊(卡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收繳帳冊及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所設專戶之存款 證明文件。 三、第四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名冊;第五類、第六類被保 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保險對象投退保申報表等相關文件及附件。

二、取得前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及本法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時,均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於該類職業工會參加本保險。 第五類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定期撥付保險人。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 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定期撥付保險人 。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雇主

六、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農業、漁業 及各業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八、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雇主,應檢附僱用契約書或證明文 件。 九、第一款至前款以外之投保單位,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 或登記證明文件。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投保單位依前二項規定將申報表及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保險人當日,即完成 申報應辦手續。 經由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者,免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檢送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前項第一款情形,自失蹤當月起停保;前項第二款情形,自出國當月起停保,但未於出國前辦理者,自停保申報表寄達保險人當月起停保。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 但超過本保險投保金額最高一級者,應以本保險最高一級為投保金額。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 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或其通訊地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填具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填具繼 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一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報;原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展期或提前復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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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寄發被保險人繳納。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應依第二項訂定之醫療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訂定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保險對象門診應自行負擔金額, 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分項費用,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比率內 分別訂定。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保險對象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接 受門診、急診或居家照護服務,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予減免百分之二 十。 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扣、收繳保 險費時,應先行墊繳。 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未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 納者,投保單位應通知被保險人繳納欠繳之保險費,並於彙繳保險費時, 一併向保險人提送被保險人欠費清單。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 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 ,併計達六個月。 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 保者,應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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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眷屬的保險費是由被保險人繳納,但為了不造成多眷口家庭負擔 …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 題,例如,全民健康保險行政救濟上,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 三、第四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名冊;第五類、第六類被保 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保險對象投退保申報表等相關文件及附件。
  •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指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或義士證之人員。
  • 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 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無謀生能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無保險對象投保達一百八十日以上之 情事,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依法執行無效果者,保險人得註銷該投 保單位。 其應繳保險費之計算,以事實發生日為準;事實發生日不明者, 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前項投保單位所屬之保險對象,應即以適當身分改至其他投保單位參加本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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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一)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規定,以公務人員相當職級計算其投保金額。

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 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但未僱用有酬人 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為限。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自次年七月起按原最低投 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一級。 六、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由船長公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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