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729大優勢

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191-1条 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其对于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缺或其损害非因该项欠缺所致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民法272 二、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不為耕作繼續一年以上者。 民法272 三、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

民法272: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
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
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
,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連帶債務各債務人各獨立負有清債全部債務之義務,使債權人易於實行其權利,確保債權之受償,強化債權之擔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判決意旨參照)。 基此,本判決指出連帶保證人若已全數清償連帶債務,債權人即不得向主債務人再為請求,不可不察。 因不真正連帶成立之同時即屬分別獨立,原因各別,故債權人應基於個別的法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272: 第 三 章 遺囑

四.所謂連帶關係係指多數債權人間或多數債務人間,具有共同之目的,關於債之效力及消滅,一人所生之事項,對於他債權人或他債務人亦可能發生效力。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
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
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93 條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
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
,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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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
人代理之。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民法272: 民法272條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
    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
    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
    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 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
    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民法272: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272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272

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民法272: 民法典·条文解析(第2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有什么限制

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民法272
。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
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
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民法272

這種結果,等於比較有錢的繼承人(例如阿亮),被迫要利用自己的財產,來替其他繼承人還債,這種狀況除了對比較有錢的繼承人不公平外,且又變回成「父債子還」的情況了。 來函意思說,阿亮父親過世前1年,欠了他們當事人1千萬,附件有當初的借據及本票影本,借據上有他們的父親簽名且經過公證人認證,所以應該確實有此筆債務。 标的物因试验已交付于买受人,而买受人不交还其物,或于约定期限或出卖人所定之相当期限内不为拒绝之表示者,视为承认。 标的物经试验而未交付者,买受人于约定期限内,未就标的物为承认之表示,视为拒绝;其无约定期限,而于出卖人所定之相当期限内,未为承认之表示者亦同。 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于买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为通知后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时起经过五年而消灭。 送到之物易于败坏者,买受人经依相当方法之证明,得照市价变卖之。

民法272: 司機車禍理賠僱主是否要共同負擔 – 法律

對於顯無履行 民法272
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
有調查之義務。 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
義務。

  •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
    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 原田剛彥今未出庭聆判,原田的律師代表他出庭,亦聯繫並告知原田判決結果,律師仍堅稱原田是清白,未涉強制猥褻罪,即快步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