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計,如今仍繫屬於大法官的聲請未結案件為384件;許辰舟說,大法官積極結案,年底前可望降至300件以下,憲法訴訟法上路後,其餘未結案仍會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來決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審查後會依新法作出裁判。 立法院昨(18)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未來大法官會議將改制為憲法法庭,除了規定大法官將具名釋憲、以達過程公開透明之外,未來民眾如果認為自身案件的終審判決結果有牴觸憲法的疑慮,也能夠聲請釋憲。 由於大法官會議是採會議的形式,除了例外情形得行使言詞辯論程序外,原則上還是以大法官自行開會做成決議,且大法官會議做成的解釋只能進行抽象的審查,判斷法規或命令是否違憲,而無法針對個案處理具體的爭議。 2018年7月10日首次以憲法法庭公開說明會方式,邀請正、反雙方於憲法法庭說明對聲請案件之立場。 但彼時《憲法訴訟法》修正尚未生效,故此類說明會不適用言詞辯論規定,不受2個月內公布解釋之限制,有開放民眾到場旁聽但不進行網路直播。 依據1993年2月3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嚴格來說,「大法官會議」僅於1948年至1993年間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主體,1993年後至2021年解釋的主體係「司法院大法官」。 按大法官解釋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2021年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會議為1993年以前司法院中,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大法官解釋」案件之會議。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紀錄
依《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許宗力昨在司法院主持「憲法訴訟新制施行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中譯本新書發表會」,司法院委請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等人翻譯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把重要的德國大法官的見解譯成中文,以利台灣法界與當事人參考。
- 綠委周春米說,過去人民只能對「法律」聲請釋憲,但有時法律本身沒有問題,而是法官在適用法律時,法律見解牴觸憲法,卻無法進行救濟。
-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 周春米指出,新制在判決門檻也有變革,從過去三分之二的高門檻,降低為過半數同意即可,更有利大法官作成判決結果;立委聲請釋憲的門檻,也由三分之一降低為四分之一,以保障少數黨進行救濟的管道。
- 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 目前,司法院邀集學者專家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正緊鑼密鼓地討論相關議題。
- 許宗力說,新制把大法官會議「法庭化」,解釋變成「判決」,因此去年十二月廿四日的第八一三號解釋是末代司法院釋字,未來將由「憲法法庭一一一年度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接棒起跑。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81年)第13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2020年1月6日就廢棄物清理法廢容器清除處理費率相關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8號解釋。
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正副總統彈劾案件設辯護人制度,採必要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行使職權依照上述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詳細之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至82年2月修正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憲法法庭邁向法庭化 憲法訴訟法拚年底三讀
台積電總裁魏哲家先前證實台積電高雄7奈米廠暫時延後,28奈米部分則按進度進展,引發外界關注高雄房市是否受衝擊。 根據高雄市地政局最新公布資料,先前受惠台積電議題成交相當熱烈的橋頭區、楠梓區,買賣移轉棟數年減幅分別高達60%以及50%,房市專家Sway則表示,現在數字出來證明,投資客閃人後的市場,就是一道冷菜。 國民黨屏東縣長落選人蘇清泉以計票過程疑點多向屏東地院聲請證據保全、驗票,法院駁回,再向高雄高分院提出抗告。 注2:2003年後大法官採交叉任期制,不分屆次,遇缺則補;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8年,屆滿後不得連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4年。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根據調研機構報告推估,2022年全球遊戲市場可上看2031億美元,其中台灣手遊市場更是商機無限,今年第一季成長到近7億美元,取代德國原先第5大手遊市場地位,也讓業者瞄準商機,趁著口罩解禁後的周末,舉行五周年見面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原先該法規範人民僅得就抽象法規申請釋憲,然參考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修正後,人民若對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憲之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唯憲法法庭獨立於三級三審制之外,為特殊司法救濟制度,絕非所謂之“第四審”。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但如果是針對地方自治事項,認為侵害地方自治權限的中央地方權限爭議,則依照第七章地方自治保護案件的規定來聲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大法官認為,若建物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使用、收益、處分權利受限制,性質屬於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導致人民財產權受到損失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 所謂的法院,立法理由指出是行使司法審判權之獨任制或合議制法院。
法案審查上沒有藍綠,通過後希望能落實,新制將於公布後3年施行。 此外,為提升審理案件效能,調降憲法審查案件的表決門檻,並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完備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明定被彈劾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採必要的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4分之3以上出席,並有3分之2同意。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新實施的憲法訴訟法以憲法法庭的形式取代了過去的大法官會議,顧名思義,就是以法院開庭的形式來審查釋憲聲請案,最後的決議也會以「裁判」的形式公告。 嚴格來說,「大法官會議」僅於1948年至1993年間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主體,之後解釋的主體係「司法院大法官」。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許宗力說,新制把大法官會議「法庭化」,解釋變成「判決」,因此去年十二月廿四日的第八一三號解釋是末代司法院釋字,未來將由「憲法法庭一一一年度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接棒起跑。 許宗力指出,大法官過去只能審查「法規範」是否合憲,無權審理「確定判決」有無違憲,因此,即使發現終審法院裁判不符憲法保障基本權意旨,只能「含淚駁回」。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憲法訴訟法」即將上路 大法官急召學者開會
至於中央跟地方之間的權限爭議,則規定到第七章地方自治保護案件。 此外,個案承審法院所得聲請範圍仍然跟過去相同,只有限於法律,不包括命令、判例等。 而且提出聲請書的要求是: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比起其他聲請人的標準都來得嚴格。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 例如大法官審理案件須組成憲法法庭將審理過程法庭化,且應公開聲請書及機關答辯書,法庭上的言詞辯論過程,更有應以適度公開播送的規定;不僅會公布主筆大法官的姓名,就連大法官最後裁決的同意、不同意比數與姓名也都會如實公開,若裁定不受理,也必須檢附理由。
- 制憲之初,即於憲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開啟我國由大法官行使法令違憲審查權的司法制度。
- 憲法訴訟法新制將於明年一月四日上路,現行大法官會議將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判決取代解釋,因此釋字八一三號解釋是大法官最後一號解釋,替施行七十三年的釋憲制度畫下句點。
-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佈後,法令修改為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 台積電總裁魏哲家先前證實台積電高雄7奈米廠暫時延後,28奈米部分則按進度進展,引發外界關注高雄房市是否受衝擊。
是次修正為《憲法訴訟法》即明文規定相關審理程序,包含彈劾案審理期限、言詞辯論期日等事項。 誠如上開所提及,憲法審查乃特殊司法救濟制度,在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實務運作後,新增“法庭之友”制度。 憲法審查絕非僅及止於法律問題,其尚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領域,引而入法庭之友制度後,民間若對特定案件有意見,可提供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為日後判決之參考。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司法話題》憲法訴訟法 創「第四審」制度
同時,未來大法官作成裁判書,必須公布同意、不同意主文的大法官姓名及人數,以及主筆大法官姓名。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自1993年以來已25年未修正,草案五進五出立法院都修法未果。 為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司法院參照今年3月將草案第六度送進立法院,歷經委員會審查及多次朝野協商,18日終於三讀完成,法名也改為《憲法訴訟法》。 另外,憲法法庭也將審理過程「法庭化」,除了公開聲請書以及機關答辯書,以及法庭上的言詞辯論過程,更會公布主筆大法官的姓名,甚至大法官最後裁決的同意、不同意比數與姓名亦須公開,有別於以往「不公開會議」形式。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目前司法院大法官依舊法所作出的解釋文中,以此類聲請佔多數。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訴訟法」新制四日正式施行,十五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審理程序全面法庭化,除審查是否違憲,還可審查確定裁判是否違憲;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昨在司法院表示,新制賦予大法官法源依據,有權審理「違憲判決」,未來不再無奈「含淚駁回」。 攸關正副總統彈劾案,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經全體立委1/2以上提議,全體立委2/3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 但被彈劾人在判決宣誓前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將審理程序更加接近法院審理一般案件時的訴訟程序,且審理結果不再是解釋,而是裁判,全面司法化、法庭化、裁判化;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審查範圍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且大法官可針對個案進行具體違憲審查,避免人民權益遭受侵害。 三讀條文規定,立委提案釋憲門檻從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且人民可就個案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言詞辯論
然是次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明文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審理結果以裁判方式宣告之。 最顯而易見的,原先大法官會議是以合議制進行“解釋”,且不同意和協同意見書都是由大法官自由提出;改制為憲法法庭後,將會以訴訟形式對案件進行“判決”,且必須完全公開並詳實記錄每一位參審大法官之判決立場,亦或檢具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原規定僅政黨違憲案件由全體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其他案件仍以會議方式決議。 嗣後於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之《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1月4日實施,原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與憲法法庭整合並機關化,大法官解釋改稱為「憲法法庭判決」,大法官會議則走入歷史。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將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讓大法官可針對「個案」進行違憲審查,不受理案件也需附裁定理由,保障人民權益,同時完備正副總統彈劾制度,新制將於公佈後三年施行。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下稱大審法),未來該法將定名為「憲法訴訟法」,將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引進憲法審查制度,把大法官憲法審查效力擴及於個別的終審裁判,等於是建立第四審制度,草案並增設專章,完備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新制將於公布後3年施行。
許宗力強調,憲法法庭是法律審,不是事實審,「事實認定是否錯誤?」(例如:殺人的證據是否充分),基本上不在裁判憲法審查範圍,但在例外情形時,特別像是涉及政治性、猥褻性等言論自由的案件,事實的認定與涵攝(意指將具體案件置於法規範要件下),仍可能相互影響。 許宗力解釋,即法律本身合憲,但法院解釋適用法律違憲,例如:解釋法律違憲(刑法解釋逾越文義範圍、誤以為民法概括條款與憲法無涉、未作合乎憲法意旨的法律解釋)或事實涵攝違憲(指未作合乎憲法意旨的事實涵攝,如:判斷某言論是否構成侮辱,未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進行權衡)。 祕書長呂太郎也表示,這次修法,使大法官憲法審查效力及於終審法院確定判決,無闕漏的保障人民基本權。 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會議法庭化 新制可審理違憲判決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新法修正通過後,新制運作應有充分的人力配置及增額,涉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修法部分,立院已請行政院整體考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增加員額的需求,儘速配合修法;此外,新制運作所需經費預算部分,立院也請司法院妥為規劃編列支應。 大審法修正通過後,新制運作應有充分的人力配置及增額,涉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修法部分,立院已請行政院整體考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增加員額的需求,儘速配合修法;此外,新制運作所需經費預算部分,立院也請司法院妥為規劃編列支應。 2020年2月4日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及第2款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9號解釋。
依《憲法訴訟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行憲後的司法院在1948年7月1日成立,同年7月第一屆大法官到任,9月15日舉行第一次大法官會議,自此大法官開始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 三讀條文規定,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出席參與。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反廢紅十字會法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
亦即,舊法大法官職司的憲法審查並無法處理各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是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的情形,因此《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將確定終局裁判本身亦納入人民得聲請憲法審查之客體。 自此,於舊法時代若是認為法官於判決中所載之法律見解違憲者等,並不是認為法規範本身違憲的一類情況原本無法據以聲請釋憲,依現行法規已可請求憲法法庭裁判。 立法院會下午三讀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正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等。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79 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依據原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範,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以行使職權。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制憲之初,即於憲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開啟我國由大法官行使法令違憲審查權的司法制度。 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 以往民眾認為憲法保障權利受到侵害,都能依法定程序,聲請大法官釋憲,不過這項制度將走入歷史。 明年1月4日,新制「憲法法庭」將上路,審理憲法訴訟案件,若未來法庭裁判違憲,案件會直接發回法院重審,救濟更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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