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詳盡懶人包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79 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最終由《憲法訴訟法》進一步將憲法所定之「解釋憲法」職權具體化。 憲法法庭之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專家學者劉靜怡教授亦認為本案應擴張審查客體,並表示應參考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採嚴格審查基準,至少不能低於中度審查標準。

2022年2月25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第35條相關規定違憲 。 2005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 行憲後的司法院在1948年7月1日成立,同年7月第一屆大法官到任,9月15日舉行第一次大法官會議,自此大法官開始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 憲法法庭於111年4月26日上午9時,就健保資料庫案(會台字第13769號)行言詞辯論。 爭點題綱特別聚焦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個資法第16條第5款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之合憲性。 他最後強調,不能因為執行上的問題、或是立法懈怠、相關配套沒有完成,就認定現行規定違憲,全世界所有立法例也沒有一個說這樣的規定違憲。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今辯論 正副院長迴避

亦即,當越多人進入婚姻後,反而會更鞏固現在的婚姻制度如忠誠及家庭扶持等,對於現狀的衝擊其實很小。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訴訟代理人或依第八條毋庸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辯論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憲法法庭得逕為裁判。 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憲法法庭;其適用範圍、程序、效力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便是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兩個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違憲,依舊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審查庭就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首次言詞辯論 17日登場

目前北市遇到的困難是,窮盡台北市的所有權力,也無法保護到同志的權利。 目前北市府有600多組,將近兩千個家庭來做同性辦理註記,可知需求之所在。 我們如果能夠釐清,就會消去很多誤解,進而安撫很多不必要的衝突。 古代的婚姻重男輕女,現在婚姻的內涵已經與以前大不相同。 多年的婚姻運動告訴我們的是,對人的尊重及自由是婚姻最核心的部分。 檢方聲請單獨沒收拉法葉購艦案主嫌、已故軍火商汪傳浦藏於海外的犯罪所得案,光目前裁准部分就達4億8千多萬美元,家屬認為刑法…

如果憲法法庭評決案件不受理,則會儘速將不受理裁定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及送達聲請人。 當共同聲請人逾10人時(例如確定終局判決的原告多達20人),如果收受通知案件應選定當事人,聲請人之間「必須」在期限內互相協調推派其中1至3人,並陳報憲法法庭,這是為了讓訴訟的進行更有效率。 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收到陳報選定當事人,審查庭可能會依職權指定當事人。 如果案件經評決受理,憲法法庭會將受理案件聲請書內容依法公開於憲法法庭官方網站,讓公眾都能閱覽,這是為了促進憲法議題之討論思辯及兼顧公眾知的權益(憲法訴訟法第18條、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2條及第3條)。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新聞公告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判決將顯示主筆大法官姓名。 憲法法庭裁判內將顯示全體大法官對於各項判決結果採取同意或不同意的立場,另附由個別大法官具名的意見書。 法院的裁判既然是一種公權力的行使,與任何公權力之行使相同,也應受憲法規制。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祁家威代理人許秀雯於庭上指出,爭點一根據現行《民法》可能有2種解釋。 如果大法官以《民法》無明文禁止同婚而做出合憲解釋,那應該宣布1994年法務部的函釋無效;若大法官就文義及歷史解釋等方法認定《民法》禁止同性婚姻,則違反爭點二、爭點三中提及的《憲法》平等權及婚姻自由權,應被判定違憲。 言詞辯論在訴訟程序中指的是原告、被告雙方在法庭上的攻防戰,在憲法法庭上則以聲請方及關係機關的交互詢答為主,再由鑑定人陳述鑑定意見。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日上路後,憲法法庭明天首次1天開2個案件的言詞辯論庭,大法官許宗力與蔡烱燉因身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要迴避,這也是新制上路後頭一遭。 憲法法庭將於6月28日召開關於「西拉雅族群正名」,並納入「平地原住民」的言辭辯論庭。 事實上各州的最高法院或多或少都曾有被挑戰同性婚姻合憲性的案件。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指比照上訴權人規定 律師可為被告利益提抗告

而同性伴侶法反而破壞婚姻,因為它會成為一個對抗婚姻的制度,尤其德國已經提出民法修正案去取代專法了。 以往的聲請案,都是一夫一妻制之下的聲請,因此不能反推說憲法只容許一夫一妻。 尤其同性戀者是歷史上受壓迫的一個族群,更應該注意他們的人格自由。 在大法官解釋中提到的一夫一妻,如果都換成「同性婚姻」,就會發現他們也有婚姻的需求,也可達到婚姻的目的。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為了憲法法庭審判程序的公正與直接審理,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憲法法庭原則上都會在庭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司法大廈4樓)舉行言詞辯論,收到通知書的人都應親自出庭。 但在憲法法庭考量認為情況適當時,可能仍在庭址舉行言詞辯論,但通知應到庭的聲請人、相對人、鑑定人或法庭之友前往其他法院或指定處所,以遠距方式連線參加。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如果聲請人希望由律師代理或陪同出席言詞辯論,但認為自己生活窘迫沒有經濟信用,無力委任律師,應在收到言詞辯論通知書5天內向憲法法庭遞狀,表示希望由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且附上聲請人經濟窘迫情況的概略說明。 憲法法庭會審酌是否符合資格,若符合,將以裁定選任適合的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詳情請參見無資力人如何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同性婚姻釋憲──度過難熬的每一天

若審查庭一致決聲請案件應該不受理,案件將會流通給全體大法官在15日內表示意見。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若15日內未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為應受理,則憲法法庭將不受理裁定公告並送達。 若15日內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為該案應受理,則案件送由憲法法庭全體大法官決定受理與否。 雖然憲法訴訟沒有強制聲請案件一定要委任律師代理,但如果當事人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則律師負有義務協助聲請人審查書狀提出前是否已經確實遮掩限制公開的事項(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8條)。 關於遮掩的說明請參見憲法訴訟書狀限制公開事項遮掩指引。 但如果確定終局裁判送達的年代過於久遠,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3項特別規定,新法施行後仍不得再聲請舊制法規範憲法審查。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聲請書應該說明案件事實與涉及法律,並附具體的理由說明,聲請人認為確定終局裁判的哪一部分,對於聲請人何種受憲法基本權利造成侵害,或是該部分違反了何種憲法原則。 由於憲法法庭不是「第四審」也不是「最最高法院」,不能以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為「違法」為理由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所以,如果人民認為確定終局裁判違背法令而提出憲法裁判審查的聲請,但該裁判違背法令之處並未涉及憲法問題,憲法法庭也不會受理。 此外,聲請書狀另應說明,為何聲請人主張的爭點具有憲法重要性。 憲法訴訟新制本年1月4日施行,憲法法庭於1月17日首度開庭,就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疫情當前 憲法法庭明爭辯「健保資料庫」是否侵犯人權

伴侶法是否合憲不該解釋,畢竟根本連法的草案都還沒有。 其他國家司法機關有審查的,都是因為先有立專法了,才能討論。 所以現在只要對既有制度做評價就好,而未來的立法在這個框架下處理就好。 這起釋憲案源於同志運動者祁家威與男伴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若要聲請閱覽的卷宗已經依法移轉給檔案局,自卷宗移交檔案局之日起,該卷宗之管理應用以檔案局為主管機關。 若已向司法院或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憲法法庭會移請檔案局辦理,同時也會通知聲請人,該案卷已移給檔案局辦理,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向該局提出申請(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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