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9大優勢

出境就學役男,未備妥在學證明等相關文件,無法向移民署申請出境就學,或19歲後尚未申報兵籍調查之役男於本系統申請短期出境者, 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可利用役男填寫之電話(室內或行動)聯絡役男,通知渠等辦理出境就學身分變更及兵籍調查事宜。 19歲之年以後已在國外就學役男,雖不限定就讀國外正式學歷學校,惟屆19歲返國探親或休假,仍必須符合24歲前就讀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27歲前就讀碩士班,30歲前就讀博士班之條件,並持有經驗證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才可向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出國繼續就學。 國外就學期間,符合上述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者,始得在國外向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3年效期護照。 (三)蒐集目的及利用:為辦理役男申請役男入營時程登記及徵兵處理相關作業,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規定。

葉俊榮表示,協助一位受傷人員,等於協助一個家庭,期勉役政署持續整合各方力量,強化因公受傷退伍(役)人員的照顧,協助其渡過難關。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之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得檢具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送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直轄市、縣(市)政府,判定其體位 ; 倘有疑義,洽送指定醫院辦理檢查。 惟核發之效期未逾6個月、川崎氏症、亞急性譫妄或有疑義者,均洽送指定醫院辦理檢查。

內政部役政署: 台灣英文新聞

依現行法令規定,役男入營前對於判定體位認為有疑義者,得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申請複檢改判體位。 至於體位判定者,徵集入營30天內,得依徵兵規則第32條第2項規定:「入營部隊對已收訓役男,經鑑定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應於報到三十日內辦理驗退或停止訓練。」及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準用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申請驗退複檢。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投保單位為內政部役政署,保險費由內政部役政署負擔,役男入營前應持徵集令影本向原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保轉出手續(轉出日期為入營日期),原健保卡不必繳回可繼續使用,並由內政部役政署統一辦理轉入手續。

內政部役政署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 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在符合國外就學規定下,可依法申請換發3年效期之護照,並於完成學業後再返國服兵役義務,如屆就學年齡期限尚未完成學業,返國後則無法申請再出境. 一、依兵役法第33條規定,體位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 並依下列規定服役:(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至於83年次(含)以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如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徵訓補充兵役(現行入營訓練12天)。 領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之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得檢具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及身心障礙鑑定表或相關診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證明,送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直轄市、縣(市)政府,逕判體位 ; 倘有疑義,洽送指定醫院辦理檢查。

內政部役政署: 申請作業流程圖

在葉俊榮探視的時候,魏員非常高興部長能到府關心,也對於陪同就醫、陪伴關懷等生活協助服務的役男表示感激,在役男協助及鼓勵下,走出戶外,展開新的人生。 內政部役政署 內政部役政署 葉俊榮指出,役政署自100年5月起,推展替代役役男提供服役受傷退伍退役人員生活協助服務,近7年來,已有811位役男到115位弟兄家中提供生活協助,服務時數達14萬7,461小時。 透過遴選有醫學、復健、心理、社工等專長的替代役役男,到受傷人員家中從事陪同就醫、家務服務及陪伴關懷,發揮同袍相惜的精神,不僅讓弟兄們可以獲得更好的生活品質,也讓家屬有更多的喘息空間。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將於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18時至21時30分進行系統維護作業,該時段各項服務均暫停,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1983年4日2日,奉行政院《臺(七十二)防字第六二四五號令》核定,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兵役處升格為「臺灣省政府兵役處」。
  • 申請資格及審核: 1.役男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役男申請時需檢附自傳、理由書、切結書及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 (四)屆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具備僑居加簽資格前,須未有入出境臺灣之情形。
  •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依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規定,僅公務派遣、奔喪、探視病危親屬、特殊事由須親自處理(如處理產業、出國就醫)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護照,由服勤單位函送內政部役政署申請核准出境,至於出國觀光旅遊者不符合申請出境之規定。 又,為配合政府僑教政策,凡具僑民身分之役男,經依規定輔導回國就學者,其在就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期間,得不計算其在台居住時間,但若已具大學畢業學歷,再就讀僑生先修部,則不適用。 役政署表示,行政院核定112年度研發替代役員額2,600人,役政署已規劃自112年1月16日起受理役男報名參加甄選作業,提醒役男即早報名並自行主動向用人單位投遞履歷、爭取面試洽談的機會。 112年役政署核定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中,主要為半導體、機械、資訊、光電及電子等民間產業,其中包含台積電、聯發科、瑞昱半導體、友達光電等國內各大產業廠商。

內政部役政署: 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

1998年3月起,分別依階段性任務遂行,先後成立「行政院兵役替代役推動委員會」、「內政部兵役替代役專案小組」、「內政部役政署規劃小組」、「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 1983年4日2日,奉行政院《臺(七十二)防字第六二四五號令》核定,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兵役處升格為「臺灣省政府兵役處」。 1946年參考美國軍事顧問團意見,將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改組為國防部後,於國防部下設特業參謀部門「國防部兵役局」,主管徵兵事宜。 內政部役政署 一、年齡屆19歲之年1.1起至36歲之年12.31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具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曾設有戶籍男子。 一、七十三年以前出生者:屆役男年齡(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三十六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未曾在臺連續停留逾四個月以上。

徵集令最晚於入營10日前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送達,實際入營日期依收到徵集令所載內容為準。 役政署表示,行政院核定今年度研發替代役員額2600人,役政署已規畫自1月16日起受理役男報名參加甄選作業,提醒役男即早報名並自行主動向用人單位投遞履歷、爭取面試洽談的機會。 內政部役政署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7款規定,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准出境役男,或依同辦法第5條之1規定,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者,可於本系統查詢並列印核准通知單。

內政部役政署: 役男出境核准通知單查詢及列印系統

平時在中部辦公室辦公的龔署長為了此次採訪特地北上,踏入辦公室中便感受到他對於同仁的用心,以及受到役政署同仁的愛戴。 他也希望在役政署服務的同仁都能樂在工 作,期待團隊之間能夠有良好、正向的溝通,對外也讓民眾感受到同理心,並且有效推動役政工作。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一、上圖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係為辦理原社會司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及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成立之任務編組。 因本市疫情升溫,原訂5月19日及5月24日分別於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婦幼)辦理之役男體檢,停止辦理。

內政部役政署

Insert title here申請須知※出境就學役男及僑民役男請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 ※出境就學役男,未備妥在學證明等相關文件,無法向移民署申請出境就學,而於本系統申請短期出境者, 請於核准出境後4個月內,儘速檢附在學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出境身分變更, 以維護役男出境就學權益。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兵役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 同辦法第15條規定,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 等級之學校。 應受現役徵集之學生,參與實驗教育年齡逾二十四歲仍未完成者,不得緩徵。

內政部役政署: 政府資訊公開

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凡檢具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病症之全國醫療服務卡正本者,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得逕予判為免役體位,毋須再做檢查;至於未取得「全國醫療服務卡」者,無論是否提具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或其他文件,仍需洽送複檢醫院鑑定,再依規定判定體位。 一般替代役役男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另基礎訓練期間之婚假、喪假請假規範如下: 一、婚假:依「替代役基楚訓練實施計劃」規定,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不得請婚假,以免影響訓練之實施及進度。 二、喪假:依據本署規定,替代役役男於徵集入營前,尚未具有替代役現役身分期間,如有「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6條喪假規定之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徵集入營後得依所定假期扣除自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入營前之日數,核給剩餘日數之喪假,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如符合上揭條件,核假類別如下: 1.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百日內給假15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百日內給假10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百日內給假5日。

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獲同意後,始得回復役齡前國外就學身分,繼續在國外就讀並完成學業。 一、未接獲徵集令前,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再接受4個月之軍事訓練。 二、如已接獲分階段軍事訓練徵集令,須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有關上揭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可至役政署網站-業務資訊-役政法規查詢-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

內政部役政署: 台灣好報

依替代役實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準用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 需用機關經調查評估確認需運用替代役役男後,應即彙整各服勤單位之需求,並衡量其住宿、管理及專業訓練經費等相關配套措施後,統一擬具「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及「4年人力需求」,其計畫應包括替代役需求原因、實施效益、需求人數、服勤單位、服勤內容、住宿方式、管理措施及所需經費等事項。 前項年度實施計畫擬訂後,應循行政程序簽呈機關首長核定後,於每年2月底前函送內政部役政署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辦。 內政部役政署 依「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規定,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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