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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容器閥使用電磁閥直接開啟時,同時開啟之儲存容器數在七支以上 者,該儲存容器應設二個以上之電磁閥。 前項第一款充填比,指容器內容積 (公升) 內政部消防署 與液化氣體重量 (公斤) 之比
值。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
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二、前款以外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一般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 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但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 二點三公尺以下。


  • 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五十公升以上。
  • 澳洲的自然災害處理由「澳洲急難管理局」(Emergency Management Australia,EMA)負責處理,EMA原稱為「天然災害局」,目前雖隸屬於國防部,但屬跨部會單位並與民防組織相關結合。
  • 1995年1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 四、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並附有排水管裝置,並標明末
    端查驗閥字樣。
  • 四、設置在主要供設置場所管理權人、其雇用之人或其他固定使用之人使
    用之處所。

但儲存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 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上任一種成分 之物品且供作爆炸物原料使用,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列入管制量 計算。 三、室外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平方公尺。 但其為塊狀硫磺或高閃火 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四、室內儲槽場所或室外儲槽場所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規定。 但儲存第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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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火災死亡案件起火處所以臥室造成 41 人死亡為第1 位,占25.5%;客廳造成26 人死亡次之,占16.1%;倉庫造成10 人死亡居第 3 位,占6.2%,如表十四。 建築物火災(不含特殊地區)起火原因則以爐火烹調2,396 次占第1 位,占34.2%;電氣因素2,371 次居第2 位,占33.8%;遺留火種1,377次居第3 位,占19.6%,如圖三。 109 年建築物火災以集合住宅火災2,626 次占第1 位,占37.4%;獨立住宅火災2,583 次第2位,占36.8%,如表十;109 年建築火災以住宅(集合住宅與獨立住宅)5,209 次為最高,占74.2%。

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且樓地 內政部消防署
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前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
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火災預防

但使用小區劃型撒水 頭者,應乘以每分鐘六十公升。 另放水型撒水頭依中央消防機關認 可者計算之。 (二)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10(計算單位:公尺) H=h1+h2+10m
(三)應為專用。 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 此限。

澳洲的自然災害處理由「澳洲急難管理局」(Emergency Management Australia,EMA)負責處理,EMA原稱為「天然災害局」,目前雖隸屬於國防部,但屬跨部會單位並與民防組織相關結合。 EMA部下轄3處,分別負責政策規劃與協調、危難處理訓練及預算暨管理等事務,目前主要任務是規劃與協調中央政府對各州或地方所遭遇之各種因素所造成的災難處理,以及危難協助事宜,提供各種危機威脅的評估與警訊。 EMA設有專供學校緊急事件管理的資源處,統籌澳洲各教師、學生相關課程與訓練,並編製各類教材與教學活動來供下載,學校負責防災教職員應參與EMA所提供之各項專業防災訓練(此訓練原是提供各類防災專家之養成課程)。 日本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的防災教育訓練之重要性也很突出。 日本的防災教育主要由文部省(相當於我國教育部)負責,地方政府也會依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制訂符合該地區特性之防災教育基本方針與課題等推動執行。 FEMA推動「社區與家庭防災計畫」(Community 內政部消防署 and Family Preparedness Program,CFP),是透過合作來推動防災教育,目的是為了讓民眾都具有足夠知識來保護自己與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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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泡沫瞄子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以上
。 三、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原液,應使用低發泡。 四、在水帶接頭三公尺範圍內,設置泡沫消防栓箱,箱內配置長二十公尺
以上水帶及泡沫瞄子乙具,其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且標明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字樣,並在泡沫消防栓箱上方設置紅色幫
浦啟動表示燈。

四、操作裝置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 (座式操
作者,為零點六公尺) 一點五公尺以下。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 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
區。 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
,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
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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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排煙口、進風口、排煙機及進風機連接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供 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火警受信總機應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具有火警區域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 二、火警發生時,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 四、一棟建築物內設有二臺以上火警受信總機時,設受信總機處,設有能
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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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
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
輕工業場所。 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
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開口,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 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 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內政部消防署: 防災訓練場區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
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
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電源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 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 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使用 MI 電纜或耐燃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
築物之地下層。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以提升災害緊急應變能力,內政部消防署研提訓練中心設置中程計畫,於報奉行政院核定後推動訓練中心相關籌設事宜。 美國紅十字會(ARC) 在全美各地約有1,000個分會在負責各地區的業務,每一個分會的負責範圍大約為1〜5個郡,在針對急難防救的工作中,每一個分會都有負責急難服務部門來因應當地不同的特性,詳細規劃應變方式及事前預防工作。

內政部消防署: 火災避難

二、設於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設出口標示燈之有效範圍內。 三、設於前二款規定者外,把走廊或通道各部分包含在避難方向指示燈有
效範圍內,必要之地點。 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 三、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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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因融合警察、軍人、關務人員及文職公務人員等三類人員屬性,故不使用軍階,階級標誌獨立於軍方,原使用類似警階的海巡階級與軍人相同配戴為肩章,除了肩膀的階級章外,在大盤帽與便帽的稻穗和金線數量均可看出其階級。 巡防機關人員領章為金色,穿著時佩帶於左右領口,領章和署徽比例相同,以兩兩相背為一組。 內政部消防署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簡稱海巡署)是中華民國負責海域及海岸巡防之機關,隸屬於海洋委員會的三級機關,負責巡防海岸、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等,並執行查緝走私貨物和毒品、犯罪逃亡、偷渡等治安事務。 內政部消防署 署內人員編制,主要由警察、軍人、海關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組成(政風單位除外)。 登入各作業系統時,依各級人員執行任務所必要之系統存取權限,由資訊室系統管理人員設定賦予權限之帳號與密碼,並定期更新。

內政部消防署: 第 二 節 消防專用蓄水池

網路安全管理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設立防火牆控管外界與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及資源存取,並執行嚴緊的身分辨識作業。 建立系統備援設施,定期執行必要的資料、軟體備份及備援作業,以便發生災害或儲存媒體失效時,可迅速回復正常作業。 資訊安全作業與保護建立處理資訊安全事件之作業程序,並課予相關人員必要的責任,以便迅速有效處理資訊安全事件。 使用本網站時,本網站將自動收集下列資訊:日期和時間、您所擷取之網頁、您所在之網址、您的瀏覽器種類、您對本網站頁所做行動(如下載等)及成功與否,這些資訊可能被用來改善本網站之效能。 為維持救護技術員的水準,本署將持續辦理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緊急救護教官繼續教育等,110 年因疫情嚴峻,各級救護技術員初訓及繼續教育之課堂課程均改以線上課程或停(緩)辦,以落實防疫,避免群聚。

三、移動放射方式:皮管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
以下。 裝置自動撒水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近處,
設置口徑六十三毫米之送水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專用。 二、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至少設
置雙口形送水口一個,並裝接陰式快速接頭,每超過三千平方公尺,
增設一個。 三、設在無送水障礙處,且其高度距基地地面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
上。 四、與立管管系連通,其管徑在立管管徑以上,並在其附近便於檢修確認
處,裝置逆止閥及止水閥。 五、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自動撒水送水口字樣及送水壓力範圍。

內政部消防署: 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火警 內政部消防署啟動初期應變 無人受困火勢已撲滅

六、前款複層式停車設施之泡沫噴頭,礙於構造,無法在最上層以外之停
車平臺配置時,其配管之延伸應就停車構造成一單元部分,在其四周
設置泡沫噴頭,使能對四周全體放射泡沫。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
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三、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內政部消防署: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依本標準設置之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滅火、泡沫滅
火、冷卻撒水、射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設備,其消防幫浦、電動機、附
屬裝置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前條防護面積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儲槽為儲槽本體之外表面積 (圓筒形者含端板部分) 及附屬於儲槽之
液面計及閥類之露出表面積。 但製造設備離地面高度超過五公尺者
,以五公尺之間隔作水平面切割所得之露出表面積作為應予防護之範
圍。 三、加氣站防護面積,依下列規定:
(一) 加氣機每臺三點五平方公尺。 第四種滅火設備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
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
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 四、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內政部消防署: 消防APP

三、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
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
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 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
場所。 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 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0 至6 時火災死亡案件起火原因與全時段火災死亡案件起火原因死亡人數百分比相較下,0 至 6 時縱火比率較全日時段高14.7%,其餘起火原因發生機率均無明顯增減,如表十八。 經分析發現於深夜時段為一般人睡眠時間,故民眾警覺性降低,因此在故意型態之縱火案易造成人員死亡。 一、建築物樓層高以「1 至5 層樓高」建築物發生5,595 次最高109 年建築物火災以1 至5 層樓高建築物發生5,595 次最高( 占79.7%);6 至12 層樓高建築物發生1,179 次為第2 位(占14.7%),如表九。 本分析報告針對全國109 年度火災發生情形,經火災類別、起火原因及起火處、年齡等細部資料,進行一維與二維的分析,藉由分析所得之結論,提供消防政策之規劃與參考,以期未來能有效降低火災傷亡及財物損失。 愛爾麗集團率先做起公益,將在明年1月內政部消防署鳳凰獎頒獎典禮,捐贈1批美國軍規飛行頭盔,讓特搜隊員於執行救援勤務時使用,用實際行動支持救難英雄。 高雲、謝莉,「公眾防災教育在災害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安徽商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1卷8期,第6-9頁,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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