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5大伏位

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 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 本貸款核定戶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為抵押擔保品者,應檢具夫妻間約定為共同財產之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事後辦理定期查核時,抵押擔保品未符規定者,核定戶應於接獲定期查核結果通知後二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補正文件並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得繼續受領利息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未符資格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廢止補貼資格,並追繳自事實發生之月起接受之補貼。 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

  • (三)家庭年收入超過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以上;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 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 (二)申請住宅補貼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租金補貼核定函、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 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
  •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 租金補貼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移申請案件審查完成後,通知遷移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審查結果。
  • 四、二年內自購住宅:指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購買之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日前二年內。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受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狀況予以查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以建檔,必要時並得於查核前請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第五條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辦理變更申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變更後申請人之條件予以審查。 取得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其核發證明日期以新核發之證明日期為準。 (二)申請住宅補貼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租金補貼核定函、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營建署進一步表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資格為近2年內購買住宅且辦理貸款者,需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及貸款餘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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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三、二年內自建住宅:指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自建之住宅,其核發使用執照日期在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日前二年內。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 (四)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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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申請時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承貸金融機構如依本辦法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核定戶之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核定戶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第七款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衡酌財政狀況,以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上限自行訂定補貼基準;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補貼基準逾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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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 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部營建署轉交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對於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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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第四款辦理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得繼續受領利息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未符資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溢領之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通知原核定戶限期返還。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種申請,並以一件為限,同時申請二種或二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三、申請住宅補貼者如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租金補貼核定函、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前項租金補貼遷移申請案件,經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資格且審酌經費可支應者,以遷移後之直轄市、縣(市)租金補貼金額為準,核發租金補貼遷移核定函並續撥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經審查未符資格或遷移後無經費支應者,駁回遷移申請案件。 (四)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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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證明文件編號或統一編號、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 9.為審認申請人有具體承租一定租金金額以下房屋之事實,租賃契約起租日應於111年9月30日(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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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營建署特別提醒,因住宅補貼訂有計畫戶數,符合資格條件者須按評點分數排序,排序完成後才會依序補貼,補貼先後與申請遞件順序無關。 一、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自建或購置住宅者,檢附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 但承租人間不具直系親屬關係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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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文件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此外,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11年度住宅補貼專區/「您適合哪種住宅補貼呢? 請由此進」有提供「住宅補貼資格檢視」,歡迎有意願申請的民眾可先透過此網站,事先檢視有無符合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申請資格。 今(111)年度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為8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申請項目包含「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營建署表示,延續相關防疫措施,今年申請方式為「線上」及「郵寄」兩種,並鼓勵民眾多使用線上申請。 一、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前項第五款情形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補貼機關;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補貼機關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四)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五)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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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正項目為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一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之證明文件者:續予審查,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第二類優惠利率。 (二)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一)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家庭年收入超過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以上;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且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 以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者,原申請人應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人變更;申請人變更後仍應符合家庭成員不得擁有二戶以上住宅及不得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之規定。
  • 一、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院臺建字第一○一○一三三八八六號函核定修正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為辦理住宅補貼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營建署表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象為僅持有1間且屋齡超過10年之住宅,檢附該住宅的建物所有權狀提出申請,待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資格後,方可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貸款,讓有住宅修繕需求的民眾,能享有此專案優惠,進行房屋相關整修。
  • 前項第五款情形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補貼機關;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補貼機關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案之家庭成員,且同一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 (四)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應檢附該家庭成員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之證明文件。 第六條 接受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居住之住宅,每戶最大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符合各地區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農舍面積規定。 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變更取得利息補貼證明者,核發證明之日期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變更後之受補貼者,應按原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間,接受利息補貼。 三十二、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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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核定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檢附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且不得分次撥貸。 (二)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但合法房屋證明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不在此限。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住宅補貼時,不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為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 九、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受租金補貼者及續撥租金補貼。 第一項之申請人郵政儲金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費用撥入指定人之郵政儲金帳戶)後,以申請人指定之郵政儲金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但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此限。 前項補貼金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衡酌財政狀況及地方特殊需要自行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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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家庭暴力之受侵害者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時,視為無自有住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申請人經查核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家庭暴力之受侵害者及加暴者共同持有一戶住宅或僅加暴者持有住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受侵害者需與加暴者分居,且另行購置或租賃住宅者,受侵害者得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二十四、受政府補貼修繕住宅之貸款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該住宅轉讓於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十八、受政府補貼購置住宅之貸款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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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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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租賃房屋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權人不明之房屋納稅義務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營建署指出,提供權狀及貸款餘額證明,是要確認主要用途登記是否為住宅類別、房屋持有及貸款類別情況。 有關貸款餘額證明固定格式,可至本署網站首頁「住宅補貼專區」—「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他書表下載」下載,再請承貸金融機構協助開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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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家庭成員(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及居留證。 以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申請租金補貼者,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六、接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且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但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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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貸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四)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不違反租金補貼政策意旨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一)申請第一項第一款租金補貼者,經查核其原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因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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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金補貼之日未租賃住宅者,未檢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二)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第二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家庭成員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建或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受租金補貼者變更,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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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3.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第一項第一款租金補貼核定函後,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核定情形預估申請戶數有無達50萬戶,如預估未達50萬戶,則視情況延長一定期間受理申請;如申請截止時超過50萬戶,則以符合資格者皆予以補貼。 1.線上申請: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間內至本署建置之線上申請系統網站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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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領補貼者返還溢領之利息補貼予承貸金融機構,不計算利息;承貸金融機構將溢領之利息補貼返還予補貼機關,亦同。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如您無法及時完成網路(線上)申請,請儘速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填妥後連同檢附文件,掛號郵寄至高雄市政府都發局,111年08月31日前寄出皆有效,以郵戳為憑,夜間郵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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