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稽必看介紹

八、因保險業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 務有嚴重缺失。 保險業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 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 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應 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 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且應設置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並 指派協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 保險業資訊安全專責單位負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每年 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資訊安全長(無資訊安全長者, 由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人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 度聲明書,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財星500大企業稽核師的舞弊現形課》作者高智敏的部落格刊物,每周更新,內容以舞弊偵防七大類議題為主,包含防弊入門介紹、世紀弊案回顧、時事深度分析、書籍心得分享、優質影片推薦、好用工具開箱以及資安議題探討。 筆者是閱讀英文版Wiley CIAexcel Exam Review(協會中譯本則是Gleim CIA Review),原因是不管是簡體或繁體的中譯本,部分內容或題目看完了,依然無法了解內容,不過一旦轉換英文,就豁然開朗。 倒不是說翻譯本不好,而是畢竟知識源頭是英文,翻譯過程難免有落差。 不過選擇考試語言時,則建議選取中文,因為即使選取中文,每一題仍可在中文與英文原文間切換,英文可補救描述不清的中文,而中文則可避免因為艱澀少用的英文單字,而誤解題意。 筆者除了練習教材每個章節後附的模擬題,也做了各種模擬題庫(2010 CIA 模擬考題中譯本是其中之一),以及網路CIA論壇所討論的內容。 以筆者實際考試的經驗,幾乎沒有跟考古題一模一樣的題目,但是所考的「知識重點」卻重複了八成以上。

內稽: 稽核人員的工作內容

五、監督作業: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以確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 持續性評估係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內部稽核人員、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董(理)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 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溝通,並及時改善。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銀行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業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其範圍應包括國外營業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除銀行業之國外子行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其內部稽核單位應每半年對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並納入年度稽核計畫。 保險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該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其範圍應包括國外分公司。 保險業應先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理)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5條第1項「銀行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單位及國外營業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內稽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初任之稽核人員及領隊稽核人員當年度應分別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及領隊稽核研習班,旨在落實內部稽核人員於充任前應完成之職前訓練。

內稽: 內部稽核員與主導稽核員,哪裡不同呢?

主管機關得視銀行之資產規模、業務風險及其他必要情況,請本國銀行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三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金融控股公司總稽核得視業務需要,調動各子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並對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稽核制度負最終之責任。 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應符合各業別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規定,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 測驗目的: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於就任前取得本測驗合格證書。
  • 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保險業有受 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或監 察人(監事)並提報董(理)事會,且應督導所屬保險業通報主管機關。
  •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 此外,最新108年度(第六屆)公司治理評鑑指標編號2.21鼓勵公司治理主管非兼任者可獲得加分,可見專任為健全公司治理之必然趨勢。
  • 現在可以斷言的是,因「內部稽核3.0」的出現,為提供確信、建議與預測的內稽功能價值,將需要更多的創新與由科技所驅動的方法。
  •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所 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透過此項跨單位協同發展、明確陳述且上下理解一致、及獲得高階強力支持的願景,內部稽核方可升級至內部稽核3.0,也才能提供利害關係人最大的價值。 透過內部稽核所擁有組織內部資訊存取不可設限的優先權、伴隨引用外部數據的能力提升、以及具備從組織整體性及高度性出發的宏觀視界,內部稽核立足於一個十分理想的位置,可對影響組織目標達成的潛在風險與議題加以預測。 內稽 1.線上刷卡:請會員登入本協會網頁,輸入會員帳號與密碼成功後,於「會員中心」的「我的活動紀錄」的「會費」,「詳細內容」中進行線上刷卡。

內稽: 內部稽核人員與主導稽核員的差異

本網站資料並不構成投資意見或建議,在作出任何投資決策前,您應考慮自己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及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及理解相關產品的性質和風險。 各組成要素及各攸關原則已經存在且持續運作:「已經存在」是指在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達成特定目標時,確定各組成要素與各項攸關原則已經存在;「持續運作」是指在運作及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以達成特定目標時,確定各組成要素及各攸關原則持續運作。 建立有效的關鍵風險指標:須與企業策略相結合、須評估發生風險事件前,其中間事件或根本原因可觀察的指標或事件、指標提供前瞻性策略風險管理的機會。 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季報)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很多前輩都分享過各種考試準備方式,但照做不一定就能考上,關鍵在於這個方式適不適合自己。 以筆者為例,如果按照某自律前輩的方式,每天按進度唸完教材預定的章節,且全部唸完三遍後,還要模擬考正確率90%以上再去考試的話,可能每天都會編織各種藉口(工作、家庭、興趣等)來逃避,永遠都看不完教材,或是看完前面忘了後面,也就永遠不會參加考試了。

  • 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溝通,並及時改善。
  •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同仁違規或違法所致之 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 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保險商品開發及管理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性之 評估、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及商品管理作業。
  • 辦理年度一般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案件抽樣期間係查核基準日往前推一年,經查基準日與實際查核期間有間隔時間過長,致抽樣案件有無法及時反映內稽效果之情事。

此時的嚴重情況已是趨於明顯,你可以直接下判斷或再讓受稽人員依照指示再抽樣5筆記錄。 而最後的結果大概介於嚴重NCR(超過50%)與偏向嚴重NCR(接近50%)。 當然你可以直接開重大的NCR給受稽部門與人員,但是肯定會引起不服與反彈,而你以後就會成為在前述負面稽核態度中,所描述到處被抱怨的稽核員。 「觀察」是你最常用的技巧,而你的「觀察方式」也是受稽方最難理解與應付的技巧,因為它是屬於由你的自由心證所反應出稽核態度的執行。

內稽: 期貨內部稽核講習專區

壞處是,權責不清,沒有明確的分工與卡控點,當事情越來越複雜或人員能力不足時,容易有所疏失;或是跨部門合作時某些強勢部門說怎麼做別部門就要照做,即使不符合原來談好的合作模式或SOP,也容易有舞弊的狀況。 確信、建議與預測為內部稽核3.0的核心價值,同時涵蓋了基礎及進階的功能活動,以為組織帶來新的價值。

保險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 機關同意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 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度聲明書由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治理和文化要素原則定義期望的組織文化、建立營運架構、董事行使風險之監督、延攬培育及留任適任人才。 策略與目標設定要素原則建構企業目標、分析企業環境、設定風險偏好。

內稽: 法規資訊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內稽 一、受查保險業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 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 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受查保險業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受查保險業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 內稽 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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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險業及法令遵循單位應充分掌握國外營業單位應辦理之法令遵循事項及當地主管機關對法令遵循標準之要求,並提供充分資源及支援。 保險業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且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法令遵循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 保險業之總機構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內稽: 稽核人員的職務解說

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人員,每年至少須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國外分公司法令遵循主 管之設置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除有下列情事者外 ,應為專任: 一、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 三、當地法令未明確規定,於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並確認後,報經主管機 關備查者,得兼任無職務衝突之其他職務。 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 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其他管理單位及國外分公 司之法令遵循主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曾任金融機構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合計滿五年者。 內稽 二、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三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 得結業證書。

內稽: 金融保險內稽內控法遵研習班

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因稽核資源及時間有其限制,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查核可以涵蓋的流程有一定的數量,且經常採取循環基礎的輪查方式,以達在有限的時間內可以提供適度的確信。 然而,利害關係人需要內部稽核可以提供二種型態的確信,包括核心財務和運營流程,如採購、應付帳款、薪工、員工健康及安全等皆良好運行,以及組織重大風險均已適當管控(例如網絡、數位化、變革管理等),並可以更為持續的頻率來提供確信服務。 十、總稽核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之稽核業務事項,應包括法令遵循單位辦理績效及全公司法令遵循程度之評估意見。 一、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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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訊與溝通:係指保險業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攸關、 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並確保資 訊在保險業內部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 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 產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 機制。 五、監督作業:係指保險業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以確 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

內稽: 內部稽核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內稽 銀行業不符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有關兼任之規定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並定期檢討資訊安全自律規範。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資本適足性。 一、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國外分公司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十五小時,或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 保險業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 保險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內稽: 稽核人員的下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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