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甲不直接在大陸成立公司,改由甲先到海外成立一家境外公司,再由境外公司投資大陸。 這樣大陸公司盈餘分配會由大陸匯回到境外公司,再由境外公司匯回到甲身上。 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有關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 ”國內” 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如果長期持有股票超過三年,出售時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只有半數需要計入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 尤其投資公司經常股東人數少,又都是「自己人」,甚至是同一個人自己左手賣右手,太過於方便且有彈性,而容易便宜行事。 如果被認為是為了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安排奇怪的交易,則可能被視為租稅規避! 雖然這樣的標準似乎有些抽象甚至主觀,但我們可以從一些案例吸收經驗,降低風險。 投資人進出成本高:與共同基金不同,公司組織的增資、減資都需要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投資公司營業稅 :從稅務的角度考量,這種投資公司較適合用於長期持有股票,接受股利收入;但較不適合用於買賣股權,賺取價差。
投資公司營業稅: 投資公司如何報稅呢?投資公司分有專營投資與兼營投資。一不小心會要補稅加罰鍰哦。
如果父母成立投資公司後,打算把其持有的投資公司股份贈與給子女,則計算贈與金額時,需以投資公司當時持有的上市櫃股票市值為準,而非投資公司股票面值。 承上例,如果這間資本額只有$10的投資公司,卻能用1%作為頭期款,取得價值$100的股票,剩下的貸款分30年償還,這似乎也違反常理,可能被視為為了規避租稅而做的虛偽交易。 投資公司營業稅 公開募資的疑慮:根據公司法,公開招募股份應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若採共同基金模式,在籌集資金進行投資的過程中,是否涉及公開募資,可能有爭議。 3.股權承買公司背景:(1)屬經營不善有鉅額虧損或於系爭股權交易前新設者。 (2)負責人或股東為股權交易當事人或當事人之近親者。
相對地,若有間公司,有營業開發票同時也持有其他公司股權,像是藝術品投資公司除了買賣藝術品外,也會用公司入股其他公司當法人股東,像投資這樣的公司,就會被定義為”兼營投資公司”。 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而股票過戶經常透過「股票抵繳股款」來實現,因為這樣可以避免個人先將股票出售換取現金、再以現金為資本設立公司、再由公司以現金買回股票的麻煩。 此外,這種方式不需要籌集大量現金,也可以避免上述「虛偽資金流程」的問題。 在投資公司取得股票的過程中,無論買賣或接受股東以股票抵繳股款,都應符合常理;不能因為是自己的投資公司跟自己買股票,就安排一些奇怪的交易條件。 例如只拿出$10成立投資公司,這間資本額只有$10的投資公司,卻去跟關係人買價值$100的股票,不夠的錢又跟賣方借款,再用一些價值不明的東西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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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官員說明,營利事業除經營本業外,如從事投資取得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即成為兼營營業人。 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所取得的股利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的免稅銷售額範圍,包含投資國內、國外有價證券獲配的現金股利、以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並以股利淨額申報。 A公司嗣後雖已自行補申報109年11至12月免稅銷售額18,960,000元並繳納稅額,惟係於國稅局進行調查之後,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情形,仍應予處罰。 5.規避稅負模式:(1)藉由承買公司負擔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
所得稅法第42條_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所以公司的利潤只要不分配,只要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 一直累積在公司帳上,就不會有繳個人綜所稅的問題;若股東有用錢需求,再將盈餘分配回自然人股東身上,股東這時才會有繳納個人綜所稅的問題。 禾薇稅務具備會計、稅務及電腦專業能力,協助新創企業快速成立公司,建立企業會計資訊流程,並在企業後續發展過程中,持續提供會計及稅務規劃,讓企業更專注在經營業務上面。 如果是兼營投資公司較無問題,專營投資公司的話,因為投資有價證券本身,基本只需電腦作業即可,並無使用車輛之必要性,故認列車輛折舊費用並不是很適切的舉動,除非確能證實車輛對投資行為有其必要性。 (三)公司如有投資F股(KY股)所獲配之股利並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而是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投資公司營業稅: 投資公司_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表為簡化版本,因此出現股票股利毛利及相關稅負為負數之異常情形。 2.將不計入課稅、所含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之股利或盈餘,移轉為應計入課稅、所含稅額可扣抵應納稅額之股利或盈餘者。 加上近年來國際租稅的發展、國稅局大數據的查稅方式、過度追求節稅效益的緊繃規劃以及企業主個人想要達到的傳承目的等因素,使的投資公司整體規劃變得益加複雜。
- 所以依照規定,只有投資在”國內”公司所配發的”股利及盈餘”才不課稅;若是投資國外公司配發的股利及盈餘屬於海外收入,還是要課稅。
- 後來投資公司的投資以股東往來名義借款給投資公司來購進股票或股權,明顯不符常規。
- 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 投資公司若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規定。
- 該公司雖然投資活動依規定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但其他營業稅法規定的應稅營業行為仍需於規定時限內開立。
- :較適合股東人數不多、結構穩定的情況;不適合類似共同基金的運作模式,即積極募資、標榜投資績效、投資人數眾多、買入贖回頻繁。
理由是稅法規定十分繁雜且分散在各法規解釋令中;非專業人士對法規的理解錯誤;加上邊際不清、模稜兩可的實務判例。 一個操作上的差異,就會讓國稅局依一句”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補稅開罰,反倒比當初不規劃還糟糕。 投資公司營業稅 有許多人覺得自己持有的資產單一不繁複,自行上網搜尋節稅法規等議題自行研究籌劃即可,這樣的作法並不建議。
投資公司營業稅: 投資公司
所以這樣做法是把稅負遞延至後期晚一點再繳納,或是控制一次不要發放太多盈餘,每次只發放少部分盈餘(如發放100萬就好),不要讓股東的綜合所得稅跳到40%級距,這樣也是有達到節稅的效果。 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勞務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表示,考量租稅公平,與金管會交換意見後,同意從今年7月1日起,將證券投顧業適用營業稅率降為2%。 投資公司營業稅 但實務上,考慮到券商與股務代理機構的股票過戶作業流程,我們通常建議先以少量現金成立公司,隨即進行增資,再以股票抵繳股款。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 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 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 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投資公司營業稅: 專營及兼營投資公司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目前個人買賣股票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也就是說,買賣股票的獲利完全免稅。 相反地,投資公司買賣股票雖然也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適用最低稅負制,且還有未分配盈餘稅,通常無法達到完全免稅的地步,因此較個人直接買賣不利。 該局說明,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除股利收入外,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國稅局官員提醒,營業人2022年間取得的股利收入,即應彙總列入2022年11月至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的股利、計算調整應納稅額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稅務成本:如第二點所述,以公司組織買賣股票的稅務成本較高,可能使投資績效打折扣。 此外,對股東而言,原本直接買賣股票產生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被轉換為應稅的投資公司分配盈餘的課稅所得,由免稅變應稅,也較不利。
,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准免申報銷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 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 投資公司形態營業稅申報責任專營投資買賣股票及投資收益皆免營業稅:免開統一發票、免申報營業稅兼營投資 買賣股票及投資收益皆免營業稅 ,但應稅業務仍需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得於最後一期營業稅合併申報免稅銷售額,並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投資公司營業稅: 專營投資公司 vs 兼營投資公司
(2)於股票預備上市(櫃)前作持股結構調整之安排者。 投資公司營業稅 投資公司若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是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才能免稅,KY股為國外公司來台掛牌上市,因此投資KY股所獲的的股利不適用免稅規定。 目前有許多人用投資公司持有不動產,於不動產出售時,不做不動產變更登記,改以整間投資公司出售之模式之股權做變更登記,規避房地合一及所得稅。
專業投資公司,在營業稅申報上可以申請免開發票,故在進項憑證的扣抵上,並不是那麼注重(因為無銷項可抵),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屬於公司營業所需之成本、費用,仍然可以列帳,作為公司支出減除。 上面二個函釋清楚說明了,成立投資公司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相對的投資公司所取得進項憑證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投資公司營業稅 款規定,為鼓勵投資,凡因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准予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然專營投資公司亦常詢問是否可以專案申請退還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 因該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而專營投資公司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當無溢付稅額可資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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