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將介紹近來國稅局及法院,對於民眾投保「投資型保險」時,應如何課徵稅捐的見解。 依照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如果民眾、配偶以及受扶養親屬,若是在2006年以後獲得的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只要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或是國稅局認定的特殊情況(即為八種NG保單),要保人過世後,保單給付金必須列為遺產,減除遺產免稅額3,300萬元後列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 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 (2)專設帳戶:即保險公司拿你的錢進行投資的帳戶,這個帳戶因為進行投資的所有收入、利息按照財政部2009年年底所頒佈的規定,只要是2010年1月1日之後所簽訂的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的收益及孳息都要計入要保人的所得課徵所得稅。
- 李姓婦人不甘願提起訴訟,但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認為國稅局並無不當,判李姓婦人敗訴。
- 適格比率會依被保險人的年齡而有高低差異,例如40歲以下最低比率是130%,41到70歲是115%,71歲以上是101%。
- 對此,王麗文提醒,身故保險金必須符合「適格比例」才可依據「遺產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此外,「保單帳戶價值」部分的保險金,基本上應納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並注意稽徵機關實質課稅原則之認定。
- 張秀蓮說,把分離帳戶當中的投資所得,併入民眾往生時的遺產總額「聽起來有點怪」,只要符合總額三千萬元以下、保障比例符合規範,財政部不應該有什麼問題,且投資型保單盈虧,還是會影響給付金額大小。
- 針對這些對象的贈與行為,即使贈與時不需要計入贈與總額或是免稅,但只要被繼承人在贈與後的2年內死亡,死後這些財產仍需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 七)項次7及項次8,均屬短期及鉅額投保,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之規定,應列入遺產總額中。
況上訴人甲所稱舊保單中,由要保書及重要事項告知通知書之內容以觀,足認為投資型保險商品;另其投保之6年期壽險型保單,由被繼承人繳納之保險費及滿期金以觀,足見其滿期金實質上僅為返還已繳保險費及其利息而已,亦與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不符。 對此,王麗文提醒,身故保險金必須符合「適格比例」才可依據「遺產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我的母親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死亡,她生前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間分別投保數張「變額壽險甲型」保單,以她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我為受益人。 母親投保時年約六十歲,身體健康狀況正常,且各該保單於死亡時均符合金管會於九十六年發布的「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總額,亦即免課遺產稅。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遺產留給子女,別以為寫好遺囑就夠了!做足這3大準備,才能避免禍起蕭牆
此外,保險公司應訂定對高齡、死亡前短期投保及高額等異常保件之核保準則,各壽險公司核保人員對於高額保險契約,應本諸核保專業,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財務、健康狀況等因素綜合考量,以公正超然的立場來核保。 由於現行法令規定,所有的保險給付是免稅的,因此,有錢人透過購買高額保單來避稅的案子其實不少。 最常被國稅局掛在嘴邊的,一個是所繳保費竟然高於保額,完全違反保險的意義;另外一個是重病的老先生,竟也可以購買巨額保單,明顯就是要規避遺產稅。 這種高齡、重病(帶病)投保的行為,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投保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課徵遺產稅,有規避稅捐的情況。 至於不是自己選擇標的,而是由專家代操作的類全委保單或附保證投資型保單,其發生的各項收益,也跟前面說的一樣,依「投資標的」是境內或境外,判斷是否要課徵所得稅與相關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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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繼承免扣稅?搞錯這一點當心踩雷!解讀4類型保單如何申報遺產稅
基於平等原則,要不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形式外觀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 當您進入「安心比」相關網站時,並不需要輸入個人資料,例如姓名或電子郵件地址等資料,即可瀏覽網站部分內容。 不過,實質課稅原則由國稅局依個案認定,不想要被國稅局盯上,就得盡量避免有上述行為,最好是平時就要一步步做好規劃,以免遊走紅線邊緣被認定違規。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但是,隨著投資型保單的熱賣,並成為有錢人家新興的節稅工具之後,財政部已考慮要對這類保單進行課稅,前一陣子財政部還公開對媒體表示說「投資型保單不查稅等於國稅局怠惰」。
假設是與中華民國境內標的有關的保單,像是貨幣帳戶的利息所得,一旦全年的利息收入大於新台幣1000元,就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是全年每一申報戶適用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所以只要跟其他利息,例如存款利息等相加低於27萬元就不必課稅。 基本上,投資型保單有2種帳戶,一是壽險保障的「一般帳戶」,另一個是與投資有關的「分離帳戶」,保單的現金價值即是連結投資標的、計算投資損益後的金額。 最低負稅與受益人領取到的保險金有關,指的是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中(不含健康險和傷害險)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不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免稅。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資產,若死亡前2年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給上述7類特定親友,也會被認為是財產移轉,該筆保單價值就要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如果投資型保單,保險的部分符合金管會規定的最低標準,這類「適格保單」的保險給付才能免稅,但如果死亡給付超過三千萬,加上免稅額六百萬,合計超過三千六百萬;而生存給付超過六百萬,才會被課最低稅負制。 另外,若買儲蓄型保險,保單的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受益當年,若該張保單的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超過220萬,要保人就要申報贈與稅。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保險規劃免遺產稅的4大重點
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中(不含健康險和傷害險)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不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免稅。 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資產,若死亡前2年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給上述7類特定親友,也會被認為是財產贈與,要小心也會惹上遺產稅麻煩。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針對這些對象的贈與行為,即使贈與時不需要計入贈與總額或是免稅,但只要被繼承人在贈與後的2年內死亡,死後這些財產仍需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狀況 2:當要保人 A 死亡,但被保險人 B 並未死亡,則 A 死亡時,該保單仍屬 A 之財產,因此,以 A 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 A 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雖然,目前保險公司不需即時通報此類保單資料給財政部,但是 A 之繼承人仍應誠實申報。 否則,稽徵機關調閱 A 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發現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匯款紀錄,審閱資金進出紀錄,便可能得知 A 有保單的事實。 或者,國稅局可以查閱 A 過世前的所得稅申報紀錄,便可能發現有列舉 2.4 萬保費扣除額,就知道 A 有保單,再行文給保險公司,調閱與 A 相關的所有保單明細。 吳士賢提醒,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項有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若國稅局認為,這張保單性質、投保動機有明顯逃稅意圖,國稅局可以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認定該筆身故保險金須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且如果被國稅局認為有故意逃稅疑慮,除了要補稅外還會額外加罰。 故投資型保單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要保人應於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規劃重點1、避開稅務機關的尚方寶劍「實質課稅原則」
投資型人壽保險,顧名思義是可以投資的壽險商品,本質是保險而非投資,投資型商品的遺產稅務問題也比較複雜。 投資型人壽保險,有一般帳戶(保額)和分離帳戶(投資帳戶價值)兩種。 一般帳戶,由保險公司負責;但分離帳戶就是自己的錢,和保險公司無關,要自己負責。 另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雖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該筆保險金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若該筆保險金被認定為遺產時,依法課徵遺產稅,但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保險」的目的是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以較少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 立法者考量到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的目的,是要藉由保險金保障家人避免因為被繼承人死亡而頓失經濟來源,導致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 如果國家對保險金課徵遺產稅,將違反保險的目的,因此明定人壽保險的保險金不用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不須課徵遺產稅。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情況3:要保人、被保人均為子女、受益人為子女
死亡給付給受益人為300萬元,投資帳戶200萬的部份,要申報遺產稅。 C先生投保乙型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額100萬元,投資帳戶價值為50萬元。 死亡給付給受益人為150萬元,投資帳戶50萬的部份,要申報遺產稅。
一般大眾大多認為「保險金就可以免稅」,其實並不盡然,主要是對贈與稅的相關規定不熟悉導致。 宏利人壽資深處經理邱昌柏表示,以1,000多萬元的5年期年金險來看,每年所繳的保費假設為200萬元,如果「母」每年贈與「子」100萬元,另100萬以繳交贈與稅方式申報,所繳稅金僅約5萬元,五年不到25萬元;如果可以夫婦(父、母)各100萬元的免稅額申報,可推算出1,000萬元的部份可以免稅。 根據壽險公會擬訂的「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保險公司未來不得以節稅,作為招攬高額保單的主要訴求。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投資型保單」賺錢了嗎?這步沒注意小心逃漏稅
至於有部份個案,是民眾已經在加護病房購買投資型保單,而後往生後,其保單被課稅,張秀蓮強調,這是個案,不是金管會掌管的通案,但這種情形,的確財政部會去了解。 當死亡理賠時,甲型由一般帳戶和分離帳戶兩者取其大,而乙型由一般帳戶和分離帳戶兩者相加。 如果依據當初王先生最先開始的想法,也就是將3,000萬現金全數投入銀行定存的話,以目前定存利率1.38%計算,每年利息41.4萬,等於每個月會有將近3萬5千元的現金可用。 符合帶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高齡投保等特徵,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保險理賠為林爸爸的遺產。 建議保戶能夠及早在身體健康、年紀較輕的時候就開始進行合理的保險規劃,將來被國稅局認定為遺產的機率就很低,也讓保險及早發揮保障家人生活的效果。
-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投資型保單如果符合金管會所規定,死亡給付達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範,就不需納入遺產總額計算繳交遺產稅,但如果有帶病投保,或者年事已高有單筆躉繳,明顯規避遺產稅,就得計入總額繳稅。
- 有不少案例是夫妻同時出遊死亡,因建議指定受益人不要只填一位,最後的順位再寫上「法定繼承人」。
- [情形丙] 若原指定的身故受益人 (孫女) 最早過世,則該保單並無產生任何稅賦,並由要保人重新指定新身故受益人 (註:但必須被保險人同意)。
- 金融遺產財產清冊列出,要保人林爸爸過世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單借款金額,讓納稅人減除後申報。
- 於2010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的保險契約,投資帳戶獲利部分應課稅,惟如同個人銀行帳戶,領取時不計入所得稅,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而是透過保險公司所開立的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供要保人據以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 另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雖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該筆保險金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是分離帳戶當中的投資所得,自然需要併入民眾過世時的遺產總額,依規課稅。 尤其金管會在2013年3月更修正投資型保單資訊揭露的事項,明訂保險公司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不能記載「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同時,也需要揭露報酬與給付的金額會因為稅法相關規定而受影響,以免誤導保戶認為買保險可投資又能節稅。 CFP(認證理財規畫顧問)王麗文表示,如果王先生聽銀行理專的建議,將這3,000萬元拿來購買投資型保單,其選擇的標的是「國內股票型基金」就完全沒有課稅問題;如果選擇境外基金,只要年收益低於100萬,根本不用申報。 如果沒有其他最低稅負規範的收益,境外基金的年收益要超過600萬,才會有稅負的問題。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帶病買投資保單 遺產稅難逃
因此,從這帳戶的收益來看,要不要課稅、會課徵多少稅要回到投資標的是屬於國內或海外投資來分別申報,如:國內證券交易所得為免納所得稅,但是配息會被認定為存款利息及股利,要納入所稅。 (1)一般帳戶:也就是所謂的保險帳戶,這個帳戶對成年繼承人的「身故保險金」和受益人的「生存保險金」會分別在遺產稅和贈與稅上產生成年繼承人與受益人到底收了多少錢的議題;超過額度的部份,將依法課稅。 [情形乙] 被保險人 (女兒) 死亡,身故理賠金給付給孫女,由於保費由祖母出資,此屬於祖母贈與孫女行為,將該筆保險金加上祖母當年度其他的贈與金額,合計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目前現行 220 萬元),祖母必須在 30 日內主動申報贈與稅。 自律規範要求,業務員招攬時,應該以保戶的保障需求為出發點不能以節稅作為主要訴求。
中區國稅局強調,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往往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的保險皆無須計入遺產總額,導致未將此類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 為了避免被罰,子女在繼承發生時,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保險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可於申報前向國稅局詢問,服務人員會輔導民眾正確申報,或先行將保單揭露於遺產稅申報書,由稽徵機關衡酌個案具體情況綜合判斷,以免因為未列入申報遭補稅處罰。 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生效的保單,非新法適用範圍,若有給付不用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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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理財性投資型保單,其保單價值於身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能單憑保單名稱為○○壽險,即自認定屬人壽保險性質,而未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因此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將遭受處罰。 投資型保單課稅已成定局,分兩個部分:投資獲利,回歸原本的投資是否課稅,課稅主體是繳保費的要保人,例如債券採百分之十分離課稅,海外基金在九十九年之後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範圍才要課稅,目前依然免稅,而國內基金配息目前直接拉高淨值,形同免稅;新的規定不溯及既往,現有將近五百萬戶的投資型保單完全部不受影響。 4.行為時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保險人販售系爭保單,僅係其依保險法令規定,就保險業銷售保險商品之行政管理,惟有關保險金給付得否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免併入遺產課稅,仍應由遺產稅之稽徵機關視個案投保情節,審酌是否符合稅法立法目的而為具體判斷,縱其他行政機關有不同之見解,對被上訴人丙亦無拘束力。 系爭保單既經被上訴人丙審酌其性質,均與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目的不合,而無上揭規定之適用,自不得因系爭保單皆經行為時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保險人販售,即認有上揭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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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父母幫子女買儲蓄險,要保人為父母、受益人為子女,保險期滿時可以領回400萬,超過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元,因此超出的180萬元將課以10%贈與稅。 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吳士賢說,過去身故保險金只要有指定受益人,無論金額大小,這筆金額是不用計入遺產稅,給社會大眾有比較大的節稅空間。 張秀蓮說,就是為了避免課稅糾紛,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健全發展,加上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發展方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政策推動,所以才會從十月起,要求各公司所簽發的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要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不管未來規範如何,對銷售投資型商品的業務人員來說,在跟客戶解說稅法的規定時,應該要保留彈性空間,讓客戶了解金管會與財政部目前對這部分的看法與計劃,不要讓客戶有錯誤期待,以避免保險爭議產生。 甲君在94年投保二筆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為6年期新台幣保息帳戶,並約定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甲君之子。 財稅官員指出,儘管未訂出適格比率,但躉繳(一次繳清保費)或是保費比保險給付還高的這類保單,稅捐機關會以實質課稅原則處理,只要認定是異常保單,就會課遺產稅。
因此,投資型保險即使以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仍可能會被國稅局認為不符合免徵遺產稅的立法意旨。 依照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給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不須計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 其中,「一般帳戶」沒有所得稅與遺產稅的問題,但「分離帳戶」代表要保人進入投資市場累積的成果。 財政部在2009年解釋指出,2010年1月1日後投保的投資型保單,其分離帳戶的收益與孳息則會被課徵所得稅。 遺贈稅法規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被繼承人,而且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單,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
至於「保單帳戶價值」,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因該部分非以「人壽」為保險標的,而係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被保險人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與保險意旨係為分散風險、危險分擔之精神不符,故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這部分的保險金,應納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 但近來各地國稅局及行政法院為避免民眾生前將財產隱藏至各類保單,以故意規避稅賦,便逐漸於個案中,援引「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稅捐課徵。 除此之外,國稅局及行政法院更回歸保險給付的本質,將不屬於實質人壽保險給付的部分,劃歸入遺產總額範圍,並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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