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如屬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請檢附跨國企業之公司登記文件、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報表、投資組織圖、相關投資實質營業公司之公司登記文件、股東名冊及其個別財務報表、經本會核准之外資投資資料等,以資證明。 考量在上述股份買回註銷或減資註銷之過程,僅須經第三地區事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後即得執行,且第三地區事業並無對大陸地區事業投入資本之情形,投資人得於下次同一大陸地區投資案件有其他須申請事由時,再併同申請。 (二)若A公司已有大陸投資行為(B公司),嗣後再投資大陸另一事業(C公司)或增資B公司,則應依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向本會申請(報)許可。 投資審議委員會 如國內投資人未直(間)接持有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或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股權者,即不屬許可辦法所稱之大陸投資。
-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大陸地區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者,即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 2.專門技術指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具有資訊秘密性、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 上市後本國人甲乙丙、原非內部人經本會核准之小股東丁及本國籍證券投資人戊,買賣F股公司股票,無須向本會申請(報);但丁戊如取得董監席位或取得股權比例逾(>)10%後,嗣後F股公司對大陸地區事業增資,本國人丁戊同甲乙丙一樣,對此次增資金額應依規定申請此次對大陸增資額,經核准之對大陸投資納入控管,後續依對大陸投資規定申請(報)。
- 工商憑證正、附卡申請上的限制: 一商工主體(公司、分公司、有限合夥、有限合夥分支機構及商業)僅能申請一張正卡。
- 依照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在大陸地區投資,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
-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購買大陸地區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或資金貸予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是否應事先申請貴會許可。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購買大陸地區公司之公司債或取得債權,且未以債作股,當事人間僅為單純債權債務關係者,非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範範疇,皆毋須向本會申請(報),惟嗣後如有前述以對大陸公司之債權,轉作該大陸公司增資股本之情形,台灣地區債權人應向本會申請(報)對大陸投資。 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金額逾新台幣15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第9條規定,如投資金額在新台幣15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上述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備查。 原則上,國內公司投資國外地區其投資金額及項目並無限制,惟如有上述辦法第6條所列情事者,得不予核准,貴公司與美國公司合資,在美國成立A公司,請依前項說明,視投資金額依規定提出申請或申報。 國人以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中國大陸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事先申請許可,且其產品項目尚不得為大陸投資負面表列禁止赴中國大陸投資之項目。 國人赴中國大陸投資基礎建設項目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事先申請許可。 另現行大陸投資負面表列仍有公路、水利、鐵路等10項基礎建設項目禁止赴中國大陸投資,國人尚不得赴中國大陸投資前述禁止類基礎建設項目。
投資審議委員會: 公司章程
依兩岸條例第3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即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前述投資行為,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在大陸地區從事該等行為,應事先向本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貴公司原經本會核准經由汶萊公司間接轉投資大陸地區事業,如僅單純第三地公司變更,投資人間接對大陸事業持股比例及投資金額均未變動,則得以投資架構變更方式向本會申請。 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者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即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若國內單一投資人累計對大陸地區同一投資事業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含)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申報書,並備齊該申報書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辦理申報事宜;至前述累計投資金額逾100萬美元以上者,則應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簡易審查)申請書或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專案審查)申請書,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
台灣業者依據與大陸業者簽訂的產品開發合約,進行產品設計及附隨之輔助行為(例如背景知識產權之授權),倘中國大陸業者無實質參與至產品的設計及相關研發流程者。 在今年7月電價調漲8.4%,政府也列出一些不受影響到用戶,去安撫民心上不安,可是在那時電價審議委員會,把近些年來引起發電能源價格高漲不下因素去經算,認為台電要永續經營下的財務穩健,電價應該調漲50%。 很明顯這個數字一如勞保精算下的費率,當家的開不了口,要在野高舉雙手支持,可能也會考量的選票而手軟下來,也就是如此,搞出一個不能高過於前朝的漲幅,去粉飾台電帳面上巨大黑洞,但是說穿了這就是鋸箭療法,政府和人民大家混,都去當起差不多先生,沒有成年人的擔當,心中盤算就是轉嫁給別人,但人肉鹹鹹下的別人就是自己啊。 針對蔡英文總統答應明年中央政府,將增資虧損台電1500億元,但卻在執行上拿去興建輸配電網,又強烈質問到今年底,台電可能因此大虧2000億到2500億之事,政府將要如何收拾,說穿了就是國內長期以來,政治扭曲市場機制和使用者付費原則,一但換黨執政,又以誰任內電價調漲幅度,去當成體恤人民面對民生痛苦,而不知到頭來這根本就是在上演,國庫財政上恐怖平衡遊戲。 原來登記的營業項目如為敘述性文字,在有新增營業項目時,就要申請預查將營業項目全部改為代碼化,公司章程也要一併依預查表項目修正。 二、概括條款(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概括條款,非屬上開公司法第17條所稱許可業務,不以登記為必要。
投資審議委員會: 聯絡我們
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一日行政院頒布「強化投資審議機構方案」,本會奉 令於同年六月一日實施合署辦公,由各有關機關派員駐會直接處理僑外投資之申請案件,凡符合主管機關法令規章者,由各主管機關授權其駐會人員逕以主管機關名義核辦,以達簡政便民效果。 惟近年來由於政府積極推動國際化、自由化政策,原有之各項管制措施均已大幅放寬,故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本會復奉准改組,並變更合署辦公方式,各派駐單位均分別歸建,本會將原有之秘書組、工商行政組、外匯組、輸出入組、稅務組及投資考核組調整為四組一室,以因應現階段實際業務需要。 經濟部為防範因轉讓台灣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可能產生技術外流疑慮、損及產業發展,已於109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五條及「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以下簡稱「審查原則」)第四點,因須事前提出申請,原審查程序已有別於投資之審查方式,故同步修正。
- 臺北市長柯文哲月初才帶著觀傳局、悠遊卡公司,以「宣傳悠遊卡之名」到日本沖繩進行3天2夜的市政交流,還被爆回臺下機就要求VIP服務。
- 外國人A與本國人甲、本國人乙每人出資100萬美元(合計300萬美元)透過第三地區低稅率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經多年營運,為業務需要,擬增資大陸地區花輪公司,請問下列情況,本國人如何申請對大陸投資?
- 若國內公司曾向本會申報對外投資在案,該對外投資事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時,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於減資後6個月內,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
- 狀況2:本次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增資款並不進入大陸地區投資,丙、丁應依對外投資規定申請(報),丙、丁如未取得對外投資許可,將因間接持有大陸地區事業股權,致有違反大陸投資法令規定之虞;又一段時間後,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決定以自有資金Y對大陸地區事業投資,甲、乙、丙、丁應向本會申請(報)許可,依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增資後所持股權(20%),各認列投資額Y×20%。
- 在評選的過程中,參加的企業可以接觸到Deloitte卓越管理企業的理論框架,了解全球卓越管理企業的成功祕訣,藉以驗證並調整企業的營運方向。
依許可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外國發行人在臺灣地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司之股票,而該外國發行人在大陸地區有第一項各款投資行為之一,如投資人未擔任上述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持有其股份10%以下者,不屬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依照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論直接或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皆須向本會申請(報)許可。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控制大陸地區上市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而購買其股票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規定,係屬長期股權投資,應依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貴公司經由第三地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如大陸事業辦理減資,可於減資完成後,檢具大陸官方同意減資之批復文、減資前後之營業執照、減資後實收資本證明文件、原經本會核准投資大陸地區相關資料(如:投資架構、持股比例、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等),向本會提出申報減資事宜(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如有退回之減資股本匯回台灣,始可扣減投資累計金額,至減資款匯回金流,應依其投資架構逐層匯回。 若國內公司曾向本會申報對外投資在案,該對外投資事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時,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於減資後6個月內,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 包括:1.減資申請書(無制式格式,請用A4紙張說明申請事宜)、2.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委任書、3.對外投資事業董事會議事錄 (決議減資彌補虧損)、4.對外投資事業減資後之變更登記(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5.對外投資事業減資後之股東名冊。
投資審議委員會: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第1188次委員會議新聞稿
正式申請須附投資申請書2份,投資計畫書10份(審查完後管理局將留2份存檔,其餘全數退回)及事業污染總量相關資料預估表3份,用水用電量評估文件2份。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一)有關「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各款所稱「個案累積投資金額」,係指「單一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累計金額」。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其會員所或其相關實體的全球網路(統稱為“Deloitte組織”)均不透過本出版物提供專業建議或服務。 投資審議委員會 Deloitte 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台北和東京。 說明本工商憑證附卡授權服務足以符合9成以上的市場需求,適用於大、中、小型各類型之工商企業應用模式,可達到工商憑證IC卡之分層授權及有效控管機制,避免傳統附卡等同正卡而造成權限過大之誤用情形發生。
投資審議委員會: 台灣地區公司經由第三地區赴大陸地區投資,為籌措大陸投資事業所需日常營運資金,擬由第三地區公司發行海外浮動利率債券,再借予大陸投資事業,並由台灣公司提供擔保,是否符合赴大陸投資相關規定。
本會提供多樣化的便民服務管道,您可以透過網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及臨櫃等方式, 取得有關法令之解釋、投資申請流程、來台申請方法及相關手續等說明及釋疑,歡迎您多加利用。 二、為簡化申請書件,於辦理公司登記時可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件填列預查編號。 審查原則第四點第二項主要區別技術合作與投資案不同處在於審查程序,技術合作案件實務上無論技術高低,或金額大小,均須事前提出申請。 針對個案投資需求,提供投資人客製化服務,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解決方案,密切追蹤案件進度,加速落實投資。 為連結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外國企業來臺從事創新研發活動,透過與臺灣產業合作,共構我國產業生態系統,進而促成國際創新研發合作,創造雙贏之成果,推動「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三)前述盈餘轉增資或再轉投資金額,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可以扣除,不計入投資累計金額。 除上述情形外,貴公司得於變更後填具申請書,檢附大陸地區投資事業驗資報告、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及營業執照影本,事後向本會申請核備。 第2次為增加投資,每一個人對大陸地區事業A投資金額亦均為40萬美元,甲乙丙丁4人每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均為80萬美元,可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報書-100萬美元以下」及檢附相關附件,向本會申報。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其國內外轉投資金額超過公司法第13條規定者,股份有限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事錄;有限公司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國外企業: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 司。 1.公司合併存續變更登記申請書2.章程影本3.股東同意書影本 (含存續及各消滅公司資料) 影本4.合併契約影本。
投資審議委員會: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投資案應符合園區水電供需及污染排放總量管制原則;有關土地廠房需求,建管組將先行審查,另請投資人加附工安衛、交通、人力需求等相關資料讓各業務組事先瞭解評估。 投資審議委員會 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依照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在大陸地區投資,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 依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以「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作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之出資種類。 依現行實務作業,本會受理「以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應收帳款」之對大陸投資申請案件,惟前述案件之實質審查,仍受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之規範。
投資審議委員會: 政府採購資訊
惟配合公司法第13條修正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爰貴公司如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且非以投資為專業,如有國外投資之申請(報),應請依該規定檢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事錄。 一、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涉新增所營事業)前,都要先經預查核准,但變更組織者或公司減少之所營事業,因無涉公司名稱應變更之情事者,可無須申請預查。 投資審議委員會 一條鞭服務:透過招商與投資審查一條鞭服務,使外商明確瞭解來臺投資相關申請資格及流程,俾利加速廠商評估來臺投資時程。 本計畫鼓勵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跨國企業,規劃、開發超越目前我國產業水準之前瞻性技術、產業所需之關鍵性技術或整合性技術,與我國業者共同研發合作,共構我國產業生態系統,進而促成國際創新研發合作,延伸到新創事業及生產等更深層價值創造活動,創造雙贏之成果。
(三) 外國人A與本國人甲各出資100萬美元專款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本國人甲應事先向本會申請對大陸投資許可,投資金額為100萬美元,本國人乙無出資參與,無須向本會申請(報)對大陸投資。 投資審議委員會 投資人甲乙丙丁4人,第1次為投資設立,每一個人對大陸地區事業A投資金額均為40萬美元,甲乙丙丁4人每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均為40萬美元 (在100萬美元以下),可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報書-100萬美元以下」及檢附相關附件,向本會申報。 有關「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各款所稱「個案累積投資金額」,係指「單一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累計金額」。 國內公司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申請(報)國外投資,其國外投資事業係指實質營業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而言,如其再轉投資非屬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則無需再向本會申請(報)。
投資審議委員會: 公司登記主題網
上市前經核准之小股東丁,原核准對大陸投資金額本會繼續控管至全數股份出售止,於證券交易市場新增買賣部分無須向本會申請(報);上市前經核准之大股東或董監事或經理人甲乙丙,原核准對大陸投資金額本會繼續控管。 嗣後F股公司對大陸地區事業增資,本國人甲乙丙對此次增資金額應依規定申請此次對大陸增資額,經核准之對大陸投資納入控管,後續依對大陸投資規定申請(報)。 於填具申請書時,出資明細為其他-以來料加工廠之機器設備轉投資,同時應檢附機器設備之鑑價報告、加工協議書,若係以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名義簽署者,另應檢附前述事業股東名冊。 (五)雙方公司原經本會核准投資大陸地區(外國、港澳)相關資料(如:投資架構、持股比例、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核准投資及核備實行投資金額)等文件。
該跨國企業以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營業收入達1億美元以上,並在2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者為限。 依本國公司甲或大陸投資事業A、B所在地法令規定,須獨立專家出具之股權價值評估報告(或合理性意見書,其內容應敘明評估方法、公司價值及換股比例之合理性等表示意見),如無須檢附則請敘明理由。 前述實行投資若係由貴公司代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除應檢附貴公司匯款予供應商之匯款水單外,並應加附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出具委請貴公司代購機器設備,並將投資款逕付供應商之付款代購機器設備委託書及大陸地區投資事業進口報關單或驗資報告。 台灣業者為音樂作品、影劇作品、書籍作品、電玩遊戲等之產品出版商,提供數位化之音樂作品、影劇作品、書籍作品、電玩遊戲等產品授權在大陸業者所屬網站平台提供下載收費,授權著作權予大陸平台業者,為該行業營運模式,不涉及著作權實質授權或移轉。 6.技術合作是為納管實質性的技術外流,也避免影響業者正常的運營模式,及集團內母子公司的分工,如國內事業下列正常運營方式,無涉及實質性的技術外流,無須提出申請。 本說明為簡要介紹國內廠商對外投資事業申請代訓外國員工,歡迎參考,如有遺漏或誤植,仍依「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申請代訓外國員工案件處理原則」為準。
投資審議委員會: 哪一種登記需要先準備「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表」?答案
第3次為增加投資,每一個人對大陸地區事業A投資金額亦均為40萬美元,甲乙丙丁4人每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均為120萬美元(已逾100萬美元),應於事前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請書-簡易審查」及檢附相關附件,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如經核准,嗣後並應於實行後6個月內,填妥「實行核備申請書」及檢附相關附件,報請本會備查。 貴公司擬在香港設立分公司,應依「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或報備。 如投資金額超過美金5,000萬元者,應於事前提出申請;美金5,000萬元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填具書表送本會備查。 依據「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新台幣15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核准。
投資審議委員會: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2019年投資事業營運狀況調查表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本(111)年3月28日召開第1210次委員會議,會中計核准及備查重大投資案件計7件,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檔案。 東協及南亞市場商機與發展潛力可期,為協助業者掌握正確資訊與降低投資風險,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於越南、菲律賓、印尼、緬甸、泰國、印度等六國設立臺灣投資窗口,提供有意佈局臺灣或當地國之廠商雙向投資諮詢服務。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本(109)年4月29日召開第1188次委員會議,會中計核准及備查重大投資案件計8件,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檔案。
投資審議委員會: 大陸投資事業解散,應如何辦理申報註銷投資及大陸事業剩餘股本匯回?
自我國跟上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躋身為民主國家後,政府一向致力於建立完善的法治、自由社會,更也是政黨政治中,身為舊有威權政黨(中國國民黨)… 中國再次宣佈暫停台灣產的多項水產品、食品以及包括金門高粱酒在內的酒精與軟性飲料進口,這次的理由和時機點顯示中國意欲對台「以商逼政… 全球華人服務CSG 勤業眾信串聯Deloitte全球90+會員所華人服務網絡,成立一站式據點,為全世界每個角落以華語提供客戶優質服務。
(三)投資人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灣地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司之股份超過10%,或擔任該外國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即KY公司內部人),且該外國公司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 貴公司應請自行備函,並檢附大陸事業決定盈餘分配之董事會議事錄、大陸事業財報、盈餘分配表、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匯款單據(請註明匯款性質)等佐證資料,於盈餘匯回後1個月內(依據盈餘匯回至國內之匯款水單日期)報本會備查;如該匯回盈餘僅匯至第三地區事業,未有匯回國內計畫,仍可依該匯至第三地區事業之水單日期起算1個月內,報本會備查。 (一)本國公司甲應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簡易審查)申請書」事先提出申請【但如本國公司甲對大陸地區事業A,累計本次增資金額每逾5,000萬美元(不含)者,請填寫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專案審查)申請書】。
投資審議委員會: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30
(二)合併案如經核准,合併後,大陸A公司為存續公司(實收資本額增加為2,700萬美元,本案增加認列投資金額1,450萬美元),大陸B公司為消滅公司(本案扣抵投資金額1,450萬美元),所以本國公司甲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A公司之投資總額應核增為2,950萬美元,B公司之投資案予以註銷(合併核准案,嗣後須報本會備查實行);但本國公司甲對大陸地區總投資額仍為3,700萬美元。 (二)嗣後第三地區公司如以自有資金40萬美元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國內投資人甲、乙分別認列對大陸投資額:10%×40、15%×40萬美元。 對大陸地區投資為國家安全、產業發展考量,訂有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 區分為一般類及禁止類;其中農業、製造業項目之區分,係採行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C.C.C. 投資審議委員會 Code)(八位碼)予以分類;至服務業項目,則按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4位碼)予以區分。 前述大陸事業剩餘股本匯回,應依原投資架構(台灣公司→第三地公司→大陸公司)逐層匯回剩餘股本,如僅匯回至第三地公司,亦可向本會申報,惟不得扣減台灣公司大陸投資金額;嗣後如從第三地公司匯回前述剩餘股本,應於股本匯回1個月內,另案檢附匯回台灣之匯款水單(匯款性質應註明收回股本)報本會核備,扣抵大陸投資額度。
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本(109)年11月27日召開第1195次委員會議,會中計核准及備查重大投資案件計8件,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檔案。 本年度調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係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進行,並委請美商鄧白氏公司協助辦理問卷催收,敬請惠予配合。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於核定實行之期限內,尚未實行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期限屆滿時其許可失效。
投資審議委員會: 政府採購
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