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法介紹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 保險對象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人定有給付上限之特殊材料,並自付其差額。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 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應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之審議,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依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完成該年度應計之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住院日數,指當次住院日數;當次住 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不同類病房之日數,應分別計算;以相同疾病於同一 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並應合併計算。
  • 內員工,雖然與健保基金無直接相關,但觀感不佳,造成爭議。
  •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 理退保手續時,保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 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
  • 三、第四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名冊;第五類、第六類被保 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保險對象投退保申報表等相關文件及附件。
  •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全民健保法 健保IC卡於 2004 年 1 月 1 日強制全面取代紙卡,自此台灣醫療體系進入電子化時代。 然而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引發醫療隱私權高度爭議,大眾健保IC卡資料保全令人堪憂。 由包括同志關懷團體在內等個人權團體所組成的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致力提升個人資料保護的概念,其認為個人醫療資料就是個人隱私資訊,且是敏感的重要資料,公權力不能假便利、經濟或任何名義間接或公然侵犯。 法律界人士認為,在資料的蒐集權限及非常態的外洩,與科技的極限等皆是令人擔憂,呼籲政府應有更完整全面的配套防堵措施有鑒於對健保IC卡上路政策的疑慮。

全民健保法: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時任衛生署副署長戴桂英表示專職作家及部落客選擇適合的職業工會加保,即可免繳兼職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的補充保費。 全民健保法 健保署承保處組長洪清榮表示,如果醫學院聘任的教師,改由附設醫院聘任,即使收入達新臺幣三、四十萬元,投保薪資最高級僅新臺幣十八萬兩千元,月繳新臺幣兩千多元保費,改由醫學院兼職所得納補充保費,負擔會相對減輕很多。 2019年7月福建莆田市設立「台胞醫保服務中心」初步試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保險與中華民國全民健康保險對接,為了服務每年數十萬在長短期在福建活動的台胞,很多人未參加医保制度而是參加中華民國全民健保。 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全民健康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轉 帳或代收方式繳納保險費。 前項採行預收保險費之投保單位,得為承辦業務人員辦理員工誠實信用保 證保險。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 理退保手續時,保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 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

  • 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
  • 前項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門診診療服務、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分別設定分配比率及醫藥分帳制度。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 二、與戶長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 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 投保金額。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保險效力之開始,指自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條 件或原因發生日之零時起算;保險效力之終止,指至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 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二十四時停止。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 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依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未達第六十七條所定設置基準或應占總病床之比率者,依其不足數每床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全民健保法: 實施與修正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自次年七月起按原最低投 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一級。 六、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由船長公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 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 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鄰長,指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無職業,並準用公職人 員規定參加本保險之鄰長。 保險對象停保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於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自尋獲之日註銷停保,並 補繳保險費。 逾六個月未尋獲者,應溯自停保之日起終止保險,辦理 退保手續。

全民健保法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審查業務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 保險對象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保法: 全民健康保險

(二)村(里)長及鄰長,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十二級申報。 二、受僱者: (一)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俸(薪)給 總額計算其投保金額。 (二)前目以外之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 額。 每月工資不固定者,得以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 但不得低於所屬投保身分類目之投保金額下限規定。 三、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 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 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全民健保法

美國的醫療開支一般由民營的醫療保險公司負擔,聯邦政府僅提供年長者與低收入者的醫療保險。 2009年美國國會通過健康保險改革法案,擴大公辦醫療保險範圍,但其中要求民眾應於2014年前強制加保的規定已由法院判決違憲,故2014年國會修法由各州自行提供合宜保險以供選購,惟不加保將面臨罰款。 公醫制(政府介入最多):又稱貝佛里奇模式,以英國為代表。 自1948年起至1989英國醫療改革止,醫師為受雇於公立醫院的公務員,醫療開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然而由於公醫制具有公務機關缺乏效率的缺點,在1990年後,英國也開始引入更有效率的競爭機制,以及開放私人醫療院所的競爭。

全民健保法: 健保費用及補充保險費

前項所稱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由主管機關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最近 一年每人平均國民所得定之。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保險費,由保險人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 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 繳納。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於次月底仍未收到前項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時,應 於十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寄送,並依保險人補寄送之表單,限期繳納;其 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次月底寄達。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如下: 一、政府為投保單位時,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 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 二、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與其他法律規定補助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 保險費。 全民健保法 三、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補助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全民健保法

保險人應按月將下列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主管機關,分送全民 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備查,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統計表。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但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 失業稅:無職業無收入人口,健保署以虛擬薪資新臺幣48000元,向人民收取新臺幣749元健保費(2021年起為826元),而打零工還要另繳1.91%補充保費。

全民健保法: 補充保險費

無職業無收入人口大多屬於弱勢,且不屬於低收入戶及失業補助的對象,健保署故此無法補助。 但是衛生福利部官員卻宣稱都有補助,所以無法比照研究生以低於基本工資為由,不收取1.91%補充保費,或依照能力降低一般保費(現為新臺幣749元)收費標準(含合理的補貼保費措施)。 之後補充保費收入優於預期,政府寧願考慮調降補充保費,並自2016年1月1日起降低受薪者健保費率,卻未調降無職業無收入人口的新臺幣749元應繳費率,招致部分批評。

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及保險 全民健保法 醫事服務機構請領保險給付與其收取保險對象屬本保險給付範圍而應 自行負擔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因此所承受行 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保險資金運用之收益、其他收入,免納營業稅 及所得稅。 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應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 象投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全民健保法: 補充保險費

保險人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健保署;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健保署,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全民健保原定於1994年實施,1990年4月2日,民進黨主席黃信介請李登輝總統答應1992年前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俞國華內閣決議提前至1995年,繼任的李煥內閣進一步研擬提前於1994年,但並未裁定,李內閣就總辭。 1990年,新任行政院院長郝柏村正式指示全民健康保險提前於1994年辦理。

全民健保法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全民健保法: 健保費用及補充保險費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 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 投保金額。 四、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 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 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但未僱用有酬人 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為限。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未依前項規定繳納之費用,催繳後仍未繳納時,得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於必要時,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但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適用之。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 全民健保法 第一項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於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應繳納之日起,逾三十日未繳納時,保險人得將其移送行政執行;於保險對象逾一百五十日未繳納時,亦同。

全民健保法: 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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