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不可不看詳解

依照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在2016年以前,若股利、利息所得、租金及執行業務收入單次給付金額超過5千元,必須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但是,自2016年起,我國為鼓勵民眾投入股市,經行政院會議後,衛福部將扣取門檻從5千元提高到2萬元,幫助小額存股族減輕負擔。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依照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若有股利、獎金、利息所得、租金收入、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等六項收入單次給付超過2萬元,自2021年起需扣取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股票股利因現金不足扣取,致應退補繳者,如其單次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元,得免退補。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 一日施行。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補充保費申報到1月底 少了「這動作」5月繳稅會等著哭

第 七 條 公司於分配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時,應以其負責人為扣費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健保局。 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未依健保法第31條及第34條所定繳納期限繳納補充保險費,得寬限15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1%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2.扣費義務人得先就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至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且未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如扣費義務人未於給付時扣取,則須於次年1月31日前造冊彙送健保局,由健保局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投保單位(雇主)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雇主)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次年1月申報本年度之扣繳補充保費,因公司為扣費義務人,負繳納及申報義務,應由公司繳納及申報,不宜交由員工或所得人繳納。

  • 3.當扣費單位核算當年度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有溢繳情事時,得檢具結轉申請書,向健保署轄區業務組申請當年度溢繳金額結轉至次一年度沖抵;惟請於次一年度繳納補充保險費時,務必先行扣抵同一所得類別結轉金額後之淨額列印繳款書繳納。
  • 如果獎金是由原所屬投保單位發放,惟因撥付時點遞延,致發放時受領員工已離職,此種狀況下,計算及扣取補充保險費方式,比照其他仍在職之員工辦理,至於4個月投保金額之比對基礎,依其退保時之投保金額計算。
  • 如 為股票或外國貨幣,其價格或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相關規定如下:健保補充保費採就源扣繳且不結算的方式辦理,因此,在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給付所得時,即代為扣取2.11% 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的次月底前(得寬限15日)填報列印繳款書,持單至健保局委託代收金融機構繳納。
  • 個人依公司所訂的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時,因執行權利日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屬於「其他所得」。
  • 前項應補繳之金額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之格式造 冊,彙送保險人辦理收取之作業。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門檻為單次給付,也就是按一次給予的金額而定,因此每一檔股票單次派發股利給個人超過2萬元才要扣取健保補充保費。

自非所屬投保單位領取之薪資所得:薪資所得是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另在學工讀生如果是利用寒暑假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全民健保允許仍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 但是在派發股利前、必須依規定扣取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元大金扣取A補充保費1,266元、元大期扣取A補充保費2,954元。 扣費義務人填報之扣費明細,應將受領給付者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給付日期、給付所得類別、給付金額、扣費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獎金借支係為單位與員工間之借貸行為,並非真正的給付時點,該筆獎金係以結算時報列所得,故應以「結算時」為給付日。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計費公式:(薪資所得總額-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110 年 1 月起為 2.11%)

2.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係指不必消費即可全額兌換現金之禮券,公司以商品禮券、電影票形式,支付員工之給予,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故不併入民眾個人補充保險費計算。 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都是健保法所規範的獎金範圍,不以「獎金」之名稱為限。 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未來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有6項特定所得(或收入)者應按費率2%計收補充保險費。

主要工作之認定,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長短相同時,以收入多寡認定。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補充保費如何取得繳款書與線上申報明細呢?

罰則方面: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規定: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但依據第五條向保險人查詢確認資料,致有少扣,或經稅務機關更正所得類別而需繳納補充保險費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未扣、少扣補充保險費者,免予補足、追償,並得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一、獎金: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 6 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署。

  • 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信託基金,於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 相關訊息請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右方「二代健保」專區瀏覽,本室亦將隨時更新各項內容。
  • 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扣費義務人應 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 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得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 於受領前,提具下列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
  • 投保單位(雇主)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雇主)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 扣費義務人,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 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

五、利息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所稱之租賃收入 及第二款所稱之租賃所得。 前項所得及收入,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 如 為股票或外國貨幣,其價格或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法規資訊

註:屬免扣補充保險費對象,應主動提交證明文件供扣費義務人備查,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身分證明,扣費義務人於必要時得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作為免扣取之依據,但扣費義務人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之資料,自查詢確認之日起2個月內有效。 免扣取對象: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包括:第2類被保險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第1類第5目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未依健保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保險費時,得寬限15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1%滯納金,並以其應納費額之15%為上限。 投保單位(雇主):第1類第1目至第3目投保單位,有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大於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情形者。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補充保險費於所得給付時扣取,故該應付未付之股利所得,俟實際給付時才予扣取,並於扣取保險費之次年1月31日前申報扣費明細資料。 2.年度內負責人變更,前後任雇主可扣除的投保金額總額,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以擔任雇主期間的投保金額總額為限。 1.佣金為公司對員工工作表現而發放,即具有勞務對價性質,屬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應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計算。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保險人得限期令扣費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費款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衛生署說明,以上各類所得,達到扣取標準時,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應「就源扣繳」,但針對利息所得為簡化扣繳流程,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0000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1月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大陸入境已採檢逾2萬人!陽性率14.1% 超過6成都是BA.5

買賣股票需承擔漲跌風險,所得稅法也認定股利為所得之一,故不考慮漲跌因素,有股利所得就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醫師領取醫院之薪資,該項薪資係屬勞務報酬,應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如逾投保金額上限182,000元,仍免計入全年獎金累計。 公司以招待出國旅遊或舉辦餐會等方式獎勵員工,由公司支付旅行社或餐廳,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之給付,故毋須併入獎金累計。 「假日輪班津貼」係依勞工勞務提供之頻率與工作時段不同而給予之津貼,為勞務提供所得之對價自屬工資範疇,應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計算。 對於「低薪資、高獎金」之被保險人,一般保險費較少,另外收取補充保險費,是拉近所得相近者之保險費負擔,應更能符合「量能付費」的精神。 綜上,A公司應依法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19,100元(100萬元×1.91%),健保署將限期令其補繳,如在期限內補繳者,另處以19,100元罰鍰;若A公司仍未依期限補繳,則另處以57,300元罰鍰。

扣費義務人、投保單位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第31條、第34條所定繳納期限扣繳補充保險費。 未依繳納期限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依健保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得寬限15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之0.1%滯納金,並以其應納費額之15%為上限。 3.當扣費單位核算當年度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有溢繳情事時,得檢具結轉申請書,向健保署轄區業務組申請當年度溢繳金額結轉至次一年度沖抵;惟請於次一年度繳納補充保險費時,務必先行扣抵同一所得類別結轉金額後之淨額列印繳款書繳納。 謝玉蓮說,公司行號最常忽略申報的項目,分別為聘僱工讀生與承租房子,前者只要薪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算跟著父母或以眷屬身份加保,也需扣繳1.91%的補充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二代健保

是扣費義務人給付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扣費義務人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保險人繳納。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稱所得及收入,規定如下: 一、獎金: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 ,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 金、紅利等。 二、薪資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三、執行業務收入: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所稱執行業務者之 業務或演技收入。 四、股利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 之股利總額。

前項應補繳之金額,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扣費義務 人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之格式造冊,彙送保險人辦理收取或 退費之作業。 相關規定如下:健保補充保費採就源扣繳且不結算的方式辦理,因此,在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給付所得時,即代為扣取2.11% 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的次月底前(得寬限15日)填報列印繳款書,持單至健保局委託代收金融機構繳納。 由於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採就源扣繳且不結算的方式辦理,因此,在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給付所得時,即代為扣取2%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的次月底前(得寬限15日)填報列印繳款書,持單至健保局委託代收金融機構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二代健保溢繳問題

3.依健保法第31條及扣繳辦法第9條規定,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門檻為單次給付,也就是按一次給予的金額而定,因此每一檔股票單次派發股利給個人超過2萬元才要扣取健保補充保費。 若按照台股平均殖利率6%試算,持有單一檔股票33.3萬元以上需扣取健保補充保費,存股族可自行調配持股部位、避免落入扣取費用範圍。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若股利單次給付超過2萬元以上,像是某一檔股票配股利給個人超過2萬元、就必須扣取1.91%的全民健保補充保費。

信託財產之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洽保險人申請扣費明細彙報期間 延長至二月十五日。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再向保險人彙 報。 扣費義務人填報之扣費明細,應將受領給付者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給付日期、給付所得類別、給付金額、扣費額等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保險人處理保險對象申請補充保險費溢繳之核退事件,保險人得通知扣費 義務人於十日內就已扣取之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送保險人查核。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租金補充保費的扣繳和會計科目

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健保局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健保局彙報。 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得統一於次年1月31日前向健保局繳納。 但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洽健保局申請寬限至次年2月15日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部分條文

但依據第五條向保險人查詢確認資料,致有少扣之情事者,免予補足、追償。 前項應補繳之金額,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之格式造冊,彙送保險人辦理收取或退費之作業。 扣費義務人應向保險人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由保險人委託代收本法第十八 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保險費之機構代為收取,其受託之金融機構並得轉委 託其他機構辦理。 扣費義務人應向保險人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由保險人委託代收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保險費之機構代為收取,其受託之金融機構並得轉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1.健保法已明定,股利所得必須計收補充保費,股票股利也屬於股利所得的ㄧ種,因此依法股票股利仍應扣繳補充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二代健保最新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如於給付時保險對象無現金 或現金不足以扣取,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股利所得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故股票股利之所得金額與所得稅法相同,係按面額十元計算。 (一)二代健保針對雇主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列為補充保險費之計費基礎,因此,獎金即便改為薪資所得,亦落入雇主應負擔補充保險費之計算範圍內,藉此消除企業調整員工薪資結構的動機。 1.公司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且該筆酬勞應列入全年之獎金計算,如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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