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10大優勢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 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出國者,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 前項第一款六個月之限制。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 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 訴願或行政訴訟。

全民健康保險法

二、受僱者: (一)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俸(薪)給 總額計算其投保金額。 (二)前目以外之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 額。 每月工資不固定者,得以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 全民健康保險法 但不得低於所屬投保身分類目之投保金額下限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負責人基本上須投保在自己的投保單位,除非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 若雇主未雇用員工且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分投保,否則就要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公司、行號只要有僱用員工,不論僱用員工之人數多寡,均須向健保署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包括「數位教材」、「出版品」、「影音文宣」等專區,提供正確就醫與用藥的觀念了解珍惜健保醫療資源的重要。 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以社區醫療群照護模式,提供整合性照護,民眾可依所在縣市、鄉鎮市等資訊查詢參與家醫計畫院所等相關訊息。 ﹝1﹞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依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
  •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時,由主管機關逕行報行政院核 定後公告。
  • ﹝2﹞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 前項之一定數額、期限、財務報告之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但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因故無法至原處方醫院、診所調劑,且所在地無特約藥局時,得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 前項保險費之補助,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每次領取給付末日之當月份應自付之保險費部分,補助之。 全民健保自84年整合各社會保險體系統以來,以財務自給自足、隨收隨付為原則,自110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費率調整為5.17%,補充保險費費率連動調整為2.11%。

全民健康保險法: 條文內容

中華民國所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分類上屬於「公營單一社會保險制」的醫療照顧體系,類似加拿大的現行制度;唯加拿大各省可針對各省財務狀況設定不同的費率,而中華民國屬採用全國一致的費率級距。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未達第六十七條所定設置基準或應占總病床之比率者 ,依其不足數每床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應令其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保險對象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接 受門診、急診或居家照護服務,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予減免百分之二 十。 各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 費,由保險人核計,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送請各機關於當 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 保險人核計,於前月十五日前送請該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 各機關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保險人應按年結算,有撥付不足者,保險 人應於十二月底前,送請各機關於次年一月底前撥付。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如早期的中國國民黨內集思會、民主進步黨內福利國連線、與現仍存在的跨黨派「厚生會」等組織。 此外,立法委員亦可針對特定議題組成國會小組,如2012年成立的院內人權團體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立法院圖博之友會、2020年成立的台灣國會香港友好連線等。 全民健康保險法 在二讀時,會先朗讀提案的內容,並在院會中進行深入討論。 二讀是立法過程中重要的步驟,在過程中,可以提出質疑、進行說明、修正等。 最後決定是送交「三讀」、撤銷、或送回委員會重新審議。 通過二讀的議案,將在下次會議時進行三讀的程序,但若有委員提議,並獲得超過15名委員的附議,可以在當次會議就直接進入三讀程序。

一、第一類及第四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省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縣(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十。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在省,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五,縣(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補助。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縣(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十;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3﹞適用第一項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三,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金額分級表,加高其等級。

全民健康保險法: 健保費用及補充保險費

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 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 費。 ﹝1﹞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 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全民健康保險法

已辦理停業之投保單位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 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 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 日起一年內。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保安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判,且經檢察機關指揮執行,容留於矯正機關、矯正機關附設醫院、醫療 機構、教養機構等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強制戒治、強制治療、觀察勒戒 、監護及禁戒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定,且指揮執行於矯正機關,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 提供第一手財稅、會計資訊

(一)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四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 全民健康保險法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四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或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 全民健康保險法 ﹝1﹞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

第 十一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門診、急診或住院之診療服務或補驗保險憑證時,應於保險憑證登錄就醫紀錄及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後發還。 德律根據過去申辦設立登記經驗,彙整新創企業設立公司必須知道的全民健康保險規定。 有關公司負責人、員工投保全民健保規定已在本文完全揭露,對於負責人及員工投保全民健保若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隨時聯絡德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說明得申請審議的事項、申請期限、應檢附文件及如何填寫審議申請書之相關資訊,並提供連結之網頁供下載申請書範例。 投保單位透過工商憑證及自然人憑證或以註冊健保卡由雇主授權單位所屬經辦人,於線上辦理人員健保異動,如需明細表核對時,也可以即時調閱,不須臨櫃或紙本郵寄。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保險費與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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