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必看介紹

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 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前項第一款情形,自失蹤當月起停保;前項第二款情形,自出國當月起停 保,但未於出國前辦理者,自停保申報表寄達保險人當月起停保。 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應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 象投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投保單位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外,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件影本及下列相關證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登記有關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農業、漁業 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無保險對象投保達一百八十日以上之 情事,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依法執行無效果者,保險人得註銷該投 保單位。 其應繳保險費之計算,以事實發生日為準;事實發生日不明者, 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 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 列公職人員。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健保業務專區

健保署的分析發現,全台民眾平均每繳交一元的健保費,可獲得一點一元的醫療費,但這些僑民,平均每交一元保費,卻吃掉一點七元的醫療費。 對於這個問題,健保署也已經在執行防弊機制(最短復保期間六個月),減少健保權利義務不對等的不公平現象。 全民健保強制納保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但是長期居留國內之外籍人士也會面臨醫療需求,所以全民健保容許長期居留之外籍人士與大陸籍人士加保,其中包括國民之眷屬、學生、受僱勞工。 而大陸人士不可依據外籍勞工(藍領勞工)的規定來台工作,唯有依據專業人士邀請來台的名義來台。 此類專業人士在健保資格分類上屬第六類(無雇主),享有與政府補貼失業者同級的低額保費,被認為不適當,也引發反彈。 然則外籍人士、大陸人士終究佔投保比例少數,調整其保費至合理程度雖然必要,但此種調整對於避免破產幫助有限。

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其選擇以直系血親眷屬身分 投保者,應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保。 但無法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 保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得隨負扶養義務之被保險人投保。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非本保險保險對象,自繼續在臺灣地區設籍或居留 滿四個月時起,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 額進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68條修正草案

第五十三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稱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指依欠費期間每年一月一日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本法第九條所稱在學就讀,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稱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指依欠費期間每年一月一日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本法第九條所稱在學就讀,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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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 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寄發被保險人繳納。 二代健保規定自由工作者執行業務收入須扣補充保費,健保署建議「選擇適合的工會加保」即可免繳補充保費。 時任衛生署副署長戴桂英表示專職作家及部落客選擇適合的職業工會加保,即可免繳兼職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的補充保費。 健保署承保處組長洪清榮表示,如果醫學院聘任的教師,改由附設醫院聘任,即使收入達新臺幣三、四十萬元,投保薪資最高級僅新臺幣十八萬兩千元,月繳新臺幣兩千多元保費,改由醫學院兼職所得納補充保費,負擔會相對減輕很多。 2003年,健保局完成全民健保卡全面IC卡化,所有就醫紀錄整合在一張卡片的晶片裡,並在每次看診時上傳雲端伺服器。 (但病人的病歷記錄由個別醫院各自保管) 2009年1月23日,制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全文9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者,投保單位應於其成年當月底,填具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續 保。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 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 日起一年內。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保安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判,且經檢察機關指揮執行,容留於矯正機關、矯正機關附設醫院、醫療 機構、教養機構等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強制戒治、強制治療、觀察勒戒 、監護及禁戒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定,且指揮執行於矯正機關,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二目所稱無一定雇主者,指經 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之二個以上不 同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在省轄區域,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十五,省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縣(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在直轄市區域,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補助。 ﹝3﹞適用第一項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三,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金額分級表,加高其等級。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醫療費用支付

而鄰近的大韓民國與日本國,其醫療體系與中華民國皆屬於社會保險,亦有其相似之處。 但日本國並非由單一保險單位承保全國民眾,而是區分為地區保險與受僱者保險(包含健康保險、船員保險、互助組合),其中受僱者保險大致與中華民國於成立健保局前開辦之公保、勞保、農保相同。 ﹝1﹞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醫療費用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預算辦理。 ﹝3﹞門診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前條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總額時,其超出部分之一定比例應自當季之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於下年度調整藥價基準。 ﹝2﹞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以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之第六類保險對象,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計算。 保險對象至特約醫院就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比 率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 經醫院或診所轉診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 四項規定暫行拒絕保險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算, 保險對象應有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不過,還有另外一種勞工是「短期工作人員」,他們不是整月在職,而是不定時到工,例如臨時點工短暫受僱幾天,或是只有在活動或會議當日來工讀的同學,此時,雇主在他們到職日加保、離職日退保即可。 本件B是長期工讀,因為B每週五晚上至週日來工作,不是每天到工,所以再依他每週的總工時判斷要不要投保:B每週總工時是16小時,已經超過12小時,所以就是圖1③的情形,A必須幫B投保健保。 如果A沒依法幫B投保,或高薪低報的話,會被處保費2至4倍的罰鍰。 只要有各種藥品的支付價格,醫療院所就會去議價,支付藥商低於健保訂價的金額。 每當藥價調低,大多數的醫療院所就開始換藥,減少開立藥價差較小的,改開藥價差較大的同性質或作用的藥。 倘若一個病治療完成,以一個價格支付;或者論人計酬,則醫療院所就會以最後的經濟效益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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