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本標準收載之同分組且符合 PIC/S GMP 藥品之支付價格核價,不適用本標準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 一、以同分組健保代碼第二碼為 C 之最低價核價;同分組無健保代碼第二碼為C者,以原健保支付價之○‧八倍核價。 2.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仍屬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1.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屬非必要或有替代性之全額給付特殊材料,廠商以高於支付點數供應予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保險人通知醫療器材許可證持有廠商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保險人應將該品項不列入本標準一年。 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或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七目訂定支付點數後,納入本標準。 如廠商對功能分類或支付點數有不同意見者,得自保險人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健保公告
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四、建議收載二項以上同成分劑型但不同規格之藥品,依前三款核價方式核價後,其餘品項得採規格量換算法計算藥價。 二、同一原開發公司製造之產品,授權在臺由不同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販售者。 在臺製造或共同販售之公司,應提供原開發公司載明有效期間之書面授權文件,並須送交我國駐外單位簽證。 (2)具有原開發公司以書面授權在本國委託製造或共同販售,且在授權期間所產、售之同一成分、劑型及劑量之產品。 倘該藥品為有效治療特定疾病之第一個建議收載新藥,而無現有最佳治療藥品可供比較,則可用該疾病現行標準治療(如:外科手術、支持性療法等)做為療效比較之對象;前述臨床療效包含減少危險副作用。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詳如附件,請 查照。 保險人得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其支付之藥品費用超出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定之藥品費用總額時,依該超出之比例,於下年度調整本標準。 依規定應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請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藥品許可證之持有藥商可提出或由保險人公開徵求藥品論質計酬或發展實證醫學給付試辦計畫,並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或抗蛇毒血清,不論由主管機關所屬機關自行製造、委託製造或依政府採購法招標購置者,其藥品支付價格,保險人得依主管機關備查後之價格公告實施,其因成本變動而須調整藥價時亦同。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健保相關資料查詢
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 廠商未於保險人通知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價量協議,則自該年十月一日起,支付價以原支付價之○.
- 三、協議共同分擔方案:同成分不同廠牌或同藥理分類藥品設定共同分攤之還款方案或降價方案。
- (一)分別計算十國新藥與核價參考品之藥價比值,並取各國藥價比值之中位數乘以核價參考品之健保藥價,計算該新藥之健保價格。
- 前項屬本標準附件三所列不分廠牌別編列代碼之特殊材料者,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無須向保險人建議收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按其所提供之特殊材料類別,不分廠牌,依本標準所列代碼申報費用。
一、屬本標準已收載成分、劑型新品項之核價,依本標準新品項支付價格訂定原則辦理。 屬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者及其同成分劑型第一個取得許可證者,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三、特殊藥品:本標準已收載品項,非屬不可替代但具臨床價值,且相較於其他可替代成分藥品價格便宜,並經藥物擬訂會議認定者。 一、該品項支付價格或點數小於等於其他已收載同成分劑型藥品、同功能或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者,得延長給付日期至該品項最後一批之有效期限截止日之前一季第一個月一日。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已領取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追還。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預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草案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應依第二項訂定之醫療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訂定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主旨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草案。 必要或不可替代之特殊材料,因成本變動相關因素致不敷成本,且屬相同功能類別者,亦無廠商可依現行健保支付點數供應時,該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持有廠商得提出該特殊材料調高健保支付點數之建議,由保險人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不可替代特殊藥品及罕見疾病用藥經簽訂供貨無虞合約者,如購買價仍高於健保支付價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依購買價格向保險人申報藥品費用,但申報價格以健保支付價格之一. 三倍為上限,並得依申報價格之百分之五作為效期內調度費用,最高加計費用不得超過五十元。
藥廠之 GMP 證明被廢止、註銷或失效前所生產之藥品,未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販售者,得繼續支付。 但藥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販售者,自主管機關函知保險人之發文日起,暫停支付,暫停支付後六個月內,廠商未檢附製造許可移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證明文件者,取消該品項之健保給付。 二、一般學名藥品之支付價格,不得大於 BA/BE 之藥品支付價格,且不高於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十、新品項之成分、劑型,如與已收載之罕見疾病用藥相同,但其適應症非屬罕見疾病者,其核價參考品及核價方式得經醫、藥專家建議後,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併同檢討已收載之同成分、劑型藥品。 (二)主管機關核准經由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中藥廠製造之「調劑專用」及「須由醫師(中醫師)處方使用」之濃縮中藥為限,但屬調劑或調配專用之非濃縮中藥,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醫療系統整合性服務::醫療軟體 西醫軟體 中醫軟體 牙醫軟體 醫美軟體 醫療軟體 診所軟體 醫院軟體 醫療影像 健保申報代理 醫療雲端 醫學美容軟體 醫事人力 總部系統 診所稅務 診所開業 醫管顧問 診所經營行銷
二、修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署於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召開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一百一十年度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 二、修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署於109年9月10日召開之109年度第3次「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決議。 前項第二款其他協議終止時,應重新檢討藥品支付價格及其給付規定,必要時得重新簽約。 該協議藥品支付價格之檢討方式,依本標準新藥核價方式擇一調整支付價格,或一定比率調降支付價格,其他同成分藥品之支付價格併同檢討,並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一、有特殊醫療急迫性或無替代品者,經廠商檢附主管機關核定之文件後,延長給付日期至該品項最後一批之有效期限截止日之前一季第一個月一日。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本保險之累計財務短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之。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一條有關滯納金、暫行停止給付或罰鍰之規定,於被保險人經濟困難資格期間,不適用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本標準新收載之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於收載前,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年使用量及納入給付後三年間之費用支出,與廠商訂定價量協議。 (二)以公告期間同核價類別所有品項特殊材料廠商申報之價量調查資料做為GWAP計算之基礎為原則。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差額之上限,不得超過該類特殊材料核定費用扣除本保險給付上限之差額。 建議收載二項以上同功能類別但不同規格(指體積、面積、長度、數量)之特殊材料品項者,依第一項訂定方法計算常用規格品項之支付點數後,其餘品項得依規格比例換算之,並得按一定比例折算或加成。 廠商未於保險人通知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價量協議,則自該年十月一日起,支付價以原支付價之○.
不可替代特殊藥品須與保險人簽訂合約,並應確保供貨無虞,如因不可抗力,無法供貨者,應提出替代方案,並於六個月前向保險人提出。 (一)同分組最高價藥品價格之零點八倍,與同分組之PIC/S GMP品項之最低價,二項方式取其最低價。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前項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以同分組每單位熱量單價之最低價格為基準,經總熱量換算後之價格與廠商建議價格相較,取其低者為支付價格。 (一)新品項之單位含量組成與本標準已收載同成分劑型品項之單位含量組成,具比例關係且等於一時,依本標準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辦理。 七、新品項核價參考品之價格所依據之時間點,依新品項預計之生效日為準;如其參考品之價格於該時間點已有後續即將調整價格之資訊時,核算二個先後生效之支付價格。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0年7月1日生效
調升一般病床、燒傷病床、加護病床、隔離病床、新生兒中重度、高危險妊娠等之住院診察費支付點數(共十四項,調升百分之十三點五)。 (二)第二章特定診療第六節治療處置:修正「治療性導管植入術—末梢靜脈植入中心導管術」(編號:47065B)適應症。 本會議代表違反前項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經本會議決議後,保險人得予更換;其缺額,由保險人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保險人得就有關本會議之議題,向相關團體或專家諮詢;其提供之意見,得以書面方式,併入本會議提案內說明。 新增「內視鏡蝶腭動脈結紮術」(編號65079B,6,732點)及修正「經導管肺動脈瓣膜置換術」(編號68057B)支付規範。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二)同分組分類藥品之加權平均價格之核算原則:藥價調查申報之同分組分類市場加權平均價格(小數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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