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財政部表示,企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本辦法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如發票、合約影本等),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其為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但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又案例中,如採子銀行及子證券將全部盈餘8億元分配予金控公司後,由金控公司保留2億元興建總部大樓,並就部分樓層,以租賃方式供子銀行及子證券使用,若該部分樓層確實係供連結申報個別公司(即子銀行及子證券)使用,則依連結稅制同一經濟實體之原則,該實質投資應可視為供金控公司自行營業用,而准予金控公司就實質投資之2億元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之減除項目。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去年6月三讀通過,財政部根據修正規定,將於明天發布「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如企業須使用3年內未分配盈餘,且實質投資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可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作業辦法,今年5月報稅就可適用。 另第4條規定申報減除應備文件包括付款證明文件而言,當個別資本支出之「投資日」與「付款日」所屬年度不同時,可能會影響營利事業可減除的金額,以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而言,只要實際付款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屆期前(以歷年度公司而言為109年5月31日),該期間實際支付支出(即108年度至109年5月31日) 均可減除。 連結稅制下之營利事業既視為同一經濟實體,連結申報個別公司之未分配盈餘因減除投資支出而為負數之金額,應計入作為計算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之項目,再按連結稅制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各公司依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相互抵銷合併計算之機制,則金控公司所保留之未分配盈餘正數2億元,與子金融公司扣除實質投資之2億元負數相抵,則前述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既然辦法已明訂資本支出權責發生日為「投資日」,若有部分款項未於「投資日」之年度支付,將發生不停更正未分配盈餘申報情事(如上例丁公司)。 另上例丁公司因採分期付款支付,導致最後一期之付款落於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三年外發生之支出,而無法適用該辦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應於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3年內完成規定之實質投資,以歷年度公司而言,107年度之盈餘之實質投資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有關EY安永如何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以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之權益敘述,請參考網站ey.com/privacy。 如要進一步了解,請參考EY安永全球的網站ey.com。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第一項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謹提醒營利事業,應檢視會計政策是否可在法令許可範圍內配合調整,以把握抵減未分配盈餘的機會。
- 因現行連結稅制係採用個別申報數加總計算,即使子金融機構保留擬實質投資金額不分配,仍然無法解決前段所述問題。
- 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 【2020/01/10,台北訊】財政部1月9日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開始適用。
- 【2019/10/16,台北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已於10月2日公告,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盈餘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時之減除項目。
- 謹提醒營利事業如108年後有新增「租賃改良」,應評估可否列為減除項目,爭取自己的租稅權益。
- 適用前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今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訂定以避免企業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卻需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現象。 然而,以金控而言,主要之實質投資發生在子金融機構,因此子銀行或子證券公司所進行實質投資之2億元,將因當期獲利已全數分配予金控公司而無法減除,但若改由金控公司進行實質投資,則又因非供金控公司本身自行營業用而無法適用減除。 財政部賦稅署也提到,原先草案預告時規定,檢附文件需為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文件,但考量實務上企業的各項投資,不一定會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基於減輕企業依從成本及簡化作業,本辦法未將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文件列為必要應檢附文件,而是改規劃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上,設計相關欄位,讓企業填報以盈餘進行投資之項目及金額。 舉例來說,若A企業2018年未分配盈餘有500萬元,該盈餘在次年起3年內,也就是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用於實質投資的支出金額為150萬元,今年5月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僅就未進行實質投資的未分配盈餘350萬元,加徵5%營所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另上例戊公司108年度以後之案件,因當年度營運獲利狀況而規劃於次年之三年內進行重大資本投資,其於當年度先行訂購而於未來三年內交貨之設備所預付之訂金,現行法令無法先行減除, 導致營利事業須先繳稅, 再申請退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出爐
為利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上開規定進行實質投資,本條例第二十三
條之三第四項規定,實質投資之一定金額、申報格式、投資證明文件、退
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
部定之。 爰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
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七條,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第一條)。 三、實質投資之一定金額、投資金額及投資日之認定方式(第三條)。
全球華人服務CSG 勤業眾信串聯Deloitte全球90+會員所華人服務網絡,成立一站式據點,為全世界每個角落以華語提供客戶優質服務。 卓越管理企業評選 卓越管理企業評選目的是發掘並表揚具備卓越管理思維以及實務的企業。 在評選的過程中,參加的企業可以接觸到Deloitte卓越管理企業的理論框架,了解全球卓越管理企業的成功祕訣,藉以驗證並調整企業的營運方向。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企業福音來了!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3年內達百萬可抵稅
乙公司於109年5月申報時,申報投資日為109年3月,支付日分別為109年3月及109年8月,因為109年5月申報時100萬元尚未支付,故僅申報減除300萬元,並應檢具買賣契約、交貨驗收文件、財產目錄、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及已支付金額證明文件,申報減除300萬元 。 甲公司於109年5月申報時,申報投資日為109年3月,支付日為109年3月,並應檢具買賣契約、交貨驗收文件、財產目錄、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及已支付金額證明文件,申報減除200萬元。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Deloitte 亞太是一家私人擔保有限公司,也是DTTL的一家會員所。 Deloitte 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台北和東京。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3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3條第1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完成之投資,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並以符合第3條第3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為完成投資之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應就全部或部分變更使用目的之投資項目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本條例第23條之3第1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 該支出包含建築物興建過程支付各期工程款或分期支付購置建築物、設備及技術價款。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三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財政部於1月9日正式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故當個別資本支出之「投資日」與「付款日」所屬年度不同時,將會影響到營利事業可減除之金額。 適用前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前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本期稅後淨利、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及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 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因現行連結稅制係採用個別申報數加總計算,即使子金融機構保留擬實質投資金額不分配,仍然無法解決前段所述問題。 陳惠明說明,假設子銀行與子證券公司分別保留1億元不分配,而僅分配4億元及2億元,則金控公司因子公司實質投資而僅能分配6億元,如此一來,雖然子金融機構扣除實質投資2億元金額,其未分配盈餘數為0,然而,金控公司為子金融機構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分配數僅為6億元,金控公司未分配之2億元盈餘仍須加徵未分配盈餘稅。 戊公司於110年3月支付8,000萬時,因尚未交貨,110年3月支付之8,000萬元不能申請更正申報 108 年度未分配盈餘以申請退稅。 丁公司於109年5月申報時, 申報投資日為108年10月1日,但107年12月支付之6,000萬元不能申請減除,108年11月支付之3,500萬元可申請減除,並應檢具買賣契約、交貨驗收文件、財產目錄、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及已支付金額證明文件,申報減除3,500萬元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財政部公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1﹞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三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第一項規定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2020/01/10,台北訊】財政部1月9日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開始適用。 財政部已說明,營利事業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資金,作為實質投資及投資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亦可以同時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但要注意的是,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資金作實質投資,不能再適用投資「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投資抵減優惠」。 財政部為因應108年7月24日公布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下稱本法)修訂,依本法第4項之授權制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範「實質投資之範圍」、「實質投資之一定金額」、「投資日期認定」、「辦理申報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事項,供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辦理申請未分配盈餘減除及退稅。 前項投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指下列支出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 一、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二、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其購置成本,指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如保險費、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以自製之機器、設備提供自用,按生產該機器、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相關連結
之範圍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 Deloitte 亞太是一家私人擔保有限公司,也是DTTL的一家會員所。
- 本條例第23條之3第1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
- 我們的深刻洞察和優質服務,有助全球各地客戶、人民和社會創造長期價值,並在資本市場建立信譽。
- 前項投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指下列支出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 一、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 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在做出任何決定或採取任何可能影響企業財務或企業本身的行動之前,請先諮詢合格的專業顧問。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DTTL及其每個成員公司及其相關實體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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