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30條必看攻略

第二百零八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30條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六十三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 件。
  • 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 坊間有聲音認為黎智英案件應該交由考慮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規定,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管轄案件,此觀點有待商榷。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一併償還;如公司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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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一項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日起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填具股東擇定延緩繳稅情形,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送請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始適用第一項規定,逾期不予受理。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取得被分割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及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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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法30條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 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公司法30條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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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按公司法第30條第4款規定,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基於經理人受破產宣告後,仍有循抗告、再抗告之救濟程序變更原裁定之可能,所謂「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係指經理人受破產之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而言。 不過,檢方質疑,司法實務上、一審法院均認定台灣存託憑證(ADR)為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對戴銘昇的意見持保留態度。 待人大釋法後再由香港法院根據人大的解釋再決定是否可以由黎智英聘用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對其辯護,這樣的做法符合香港法治的要求,也符合基本法規定的行政權與司法權獨立行使的要求。

子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合併契約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核准後,董事會應於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核准之證券管理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 公司法30條 但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財務報表,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約定事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證明文件,第二十款之議事錄等事項,得免予公告。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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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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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股東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改為有限責任時,其在公司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於公司變更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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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分割時,既存或新設公司,得依第一項規定,將各參與分割公司分割前尚未扣除之虧損,按股權分割比例計算之金額,自其純益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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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公司法30條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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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第十八款之轉換及第十九款之可認購事項。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公司債,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二百六十條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公司法30條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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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主要之營業,指讓與營業之最近三年收入達各該年度全部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所稱主要之財產,指讓與財產達移轉時全部財產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為加速產業結構調整,鼓勵有盈餘之公司併購虧損之公司,償還併購時隨同移轉積欠銀行之債務,行政院得訂定辦法在一定期間內,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產生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前項規定得由公司繼續承受之租稅優惠,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條件及標準者,公司於繼受後仍應符合同一獎勵條件及標準。 前項商譽之攤銷,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足資證明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及其他相關審查項目之文件資料,由主管稽徵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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