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身分行為,例如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而要求未成年人為訂婚、結婚、離婚或收養等行為時,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基於生活事實之考量,有時法律賦予一方代理他方之權限,例如在夫妻在日常家務的處理上,法律訂夫妻雙方互為彼此的代理人,或是遺產分割時,由於胎兒尚未出生,無法有權利能力,此時法律為保障胎兒出生後的權益,故規定胎兒的母親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所以他其实不是员工,而是企业所有权的代表,理论上他没有工资这一说,他只是代表所有者行使职权,也就是说其实他是企业的代表所有者。 一般企业的法人代表领工资是因为他有具体的职务,即他既是代表也是进行管理工作的员工。 1、如果该公司法人在公司里有具体的工作和职位,工资可以按照当时约定的工资进行发放,一般工资是在税前扣除。
法人并不是自然人,而是法律上拟制的人,需要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机关成员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环保科技公司则以保某为XX公司合法的现任董事长,XX公司的起诉状和授权书是无权人员盗用公司印章而为,未经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同意,不能代表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起诉等理由,请求法院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定代理人 2011年1月20日,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作出书面决议,将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变更为何某,将董事田某、潘某、陈某变更为Seshadri、余某、何某。
公司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之消滅
这一观点有力地反驳了长期占据主流地位的“规范性质识别说”。 该说以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为基础,将法律规范界定为任意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进而判断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所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但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该说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并不周延。 私法上调整越权交易的规范,例如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在性质上亦属强制性规范,但违之并不导致法律行为无效,而是是否对被代理人或者法人发生效力。 《公司法》第16条在性质上属于权限规范,并不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涵摄领域内。
- 二审庭审时,XX公司对环保科技公司的诉讼代表权及委托代理人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清盘人无权代表环保科技公司参加本案诉讼。
- 因此,在法院尚未作出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或者不成立的认定之前,应推定公司决议为有效。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原审认为:2007年2月22日被告谢金某在与原告之父张焕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根据兴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被告谢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谢金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谢金某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 反对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还将导致在同时存在越权代表和无权代理时的不同处理结果。
- 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由于相对人并无获得董事签章样本的渠道,也无鉴别签章真假的专业水平,因此无需核实董事签章的真实性。 《民法典》第504条在《合同法》第50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是对《合同法》第50条解释论的发展,并明确了其本身的规范属性——仅为效果归属规则。 所谓“该代表行为有效”指的是代表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人承受,而不是代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有效,如此,其与“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所传达的法律意义并无差异,实为赘语。 不过,本条并不及于合同的效力判断,合同效力尚须结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予以认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的特点
为了不让公司复杂的内部结构影响到公司的对外交往,立法机关运用法定代表人这一制度,通过工商登记予以对外公示和明确的方式,设立了一个可以让第三人信赖的公司的对外事务机构或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理人 本案起诉时,环保科技公司已经对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换,其新任命的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反对XX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鉴于XX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对于保某代表XX公司申请撤诉是否应予准许、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环保科技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出资义务等问题,均无需再行审理。
在《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施加法定限制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越权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并非其执行职务的行为,此时恶意相对人并无可保护的信赖利益,也就无所谓信赖利益损失。 如果认定用人单位构成《民法典》第1191条上的侵权,也就不是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而是直接的法益侵害保护。 从规范目的来看,恶意债权人还可以从公司获得其损失的1/2的赔偿,已经超出了《公司法》第16条保护公司的意旨。 既然相对人非善意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自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法定代理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
捐助法人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实务中,即如公司已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及时收回授权书、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等公司材料,并可以采取对曾经经常交易的对象发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通知等措施。 公司法定代理人 如果公司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如已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相对人自己在签订合同前没有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的,又或无权代理人是盗用、伪造、借用公司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盖有公司章的空白合同的情形,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用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只将法定代表人个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作为担保合同缔约主体的公司却不承担责任并不合理。 公司法定代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或者法人章程既是确定法定代表人的依据,也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来源。 换言之,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行使代表权。 在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之下,出于某种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交易的决定权并不在法定代表人,而属于其他法人机构。 该条关于公司其他机构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就公司担保的权力划分,是法律在公司机构分权的基础上对法定代表人业务执行权的一种特别限制。 据此,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并不享有代表公司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权限,此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
公司法定代理人: 公司法定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首开其端,明确了《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旨、相对人善意的认定、越权担保的法律后果等等,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公司担保问题的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吸收了《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既有规定,并结合《民法典》作了相应完善。 但公司担保问题的研究并未终止,相关规则的适用仍须进一步解释。 本文拟就《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起草过程中关于公司担保的主要争议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教于同仁。 民事诉讼中的指定代理一般仅限于指定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解释论上,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依法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即可补正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通过公司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重新订立担保合同,此与公司追认的效力并无不同。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金融市场中融资活动据以展开的重要增信工具,但也伴随着直接减少公司营业资产、危及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风险。 实践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操控公司肆意提供巨额担保从而“掏空”公司资产的案例比比皆是,公司随意担保所引发的问题已成为我国公司治理领域中的“顽疾”。 虽然《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担保的决议机制,但因欠缺法律效果要件而引发学说分歧和裁判冲突,并直接影响到该条规范目的的实现。 结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解释稿》)公开征求意见,但最终未获通过。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律辨析
”自此,关于相对人审查的标准,裁判中总体上趋向于形式审查。 正如前述,相对人审查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公司决议本身,而不是公司决议有效与否,后者主要是指公司决议不存在不成立、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且达到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表决权比例。 公司决议的效力应由法院确认,同时公司决议的部分瑕疵须经司法鉴定方能识别,要求相对人在担保合同订立之初即对公司决议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不仅超出了相对人的固有审查能力,而且不适当地增加了公司担保的交易成本,损及交易效率。
一、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理人 因此究竟簽約人是否具有公司經理人之身分,已不再能單憑其頭銜而為判斷,此處於簽約時應特別留意。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律小叮嚀
另外,若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無法有健全的判斷或辨識能力,因而受到監護宣告,監護人即為受監護宣告者的法定代理人。 註 1實務上對於經理人究竟是「代理」公司,或者「代表」公司,往往有混用未予清楚區別的現象, 不過這比較涉及到學理的爭議,實務上即曾有過判例認為,代理和代表固不相同,但解釋上無代表權人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仍應類推適用代理規定之見解。 按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4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得另以特約為報酬給付之約定;至約定方式如何,允屬董事與公司當事人間之私法契約關係,公司法並未規定,如有爭執,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家一人股東之有限公司簽訂合併契約,其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似無利益衝突問題,尚無公司法第59條(雙方代表禁止)之適用。 按董事為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關於公司一切業務有辦理之權(公司法第8條,第57條於第108條準用);基此,董事如為執行業務之需要,依其權責自得瞭解公司營業情形及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資料。 被告谢金某辩称:1.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两原告的生身母亲曾长某才是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2.车主是我,且已成年,我会承担该承担的责任,无需谢本某承担;3.我已和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签定了协议书,且已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会按协议履行将费用付给原告的母亲。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董事由出席公司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的代理人代理公司事务:相对人应当尽到审查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代理人的越权行为无效,除非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相对人善意且尽到必要审查义务且有理由相信对方是有权代理)。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为“无限制则有代表权”,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职能基于公司章程等文件作出特别规定。 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 第四,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相关词条
法定代表人对外从事的行为,即便是越权行为,也是公司对外从事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职行为。 即使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也仅表明相对人是恶意的,并不能进一步推导出公司自身无过错。 公司因在选任、监督法定代表人以及公章管理等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此时,基于越权代表和无权代理的区别,不宜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而应以《民法典》第62条为规范依据。 本文认为,相对人审查的对象除了公司决议之外,还包括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
- 第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 为了不让公司复杂的内部结构影响到公司的对外交往,立法机关运用法定代表人这一制度,通过工商登记予以对外公示和明确的方式,设立了一个可以让第三人信赖的公司的对外事务机构或代表人。
- 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主观上即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反之,主观上非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执行职务的行为,一是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或者职务活动本身,二是与职务行为相关联的行为。
- 按公司法第211條之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 因為實際上當事人可能很難知道乙究竟有無經過董事會決議委任,以及其章程有無授權的規定。
因此,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要求公司提交除公司担保决议之外的公司章程和相关文件。 其次,村委会指定张新某为二原告的监护人于法无据,属于无效指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案情介绍
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他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负有的诉讼义务,他应当代为履行,法定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 ,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被代理人居于同等的诉讼地位,其代理权不受限制,他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一切诉讼行为 ,既有权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有权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真实意思,且该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环保科技公司未履行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侵害了XX公司的法人财产权,XX公司有权要求环保科技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出资。 就环保科技公司出资不足金额,XX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环保科技公司缴纳4500万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环保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XX公司缴纳出资款4500万元。
相对人审查公司决议,旨在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有签订案涉担保合同的代表权限。 《公司法》第16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权利来自适格公司决议的授权。 其中,前者既可能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关联担保),也可能来自公司章程的规定(非关联担保);而决议形成的适格,如有权参与表决的主体、表决权的基本要求等等,则主要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确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代理权。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2008年6月30日,某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作出闽外经贸资251号批复,同意XX公司投资总额由2.3亿元增至5亿元,注册资本由1.3亿元增至3.8亿元,增资部分应按公司修订章程规定的期限到资,并核准了XX公司就上述变更事项签订的补充章程。 补充章程就增资款及缴纳时间载明:增资部分全部由环保科技公司以等值外汇现金投入,首期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余额在变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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