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申報9大好處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貴公司同意於登入本平臺,及對於公告事項或資料之登載或異動,同意以貴公司有效之工商憑證或以公司之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簽署,方得以使用本平臺之服務。
  •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 自109年開始,公司應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就截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之資料,向資訊平台辦理年度申報。
  •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 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通知或公告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並應責令限期辦理;期滿仍未辦理者,得責令限期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公司法申報 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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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均須遵從該條例的規定,包括每年於訂明時限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及繳付所需的登記費。 私人公司須在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的周年日後的42日交付周年申報表。 如私人公司已根據《公司條例》第5條宣布處於不活動狀態並向公司註冊處交付有關的特別決議,則可獲豁免。

但賸餘財產已依第三百三十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 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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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申報: 註冊須知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公司法申報

至於根據新條例註冊的公眾公司,新規定適用於公司交付的首份周年申報表及其後的周年申報表。 公司首份周年申報表(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須於問3所述的申報表日期後的42日內交付登記。 A:公司若未在申報期限內申報、申報資料未完整或不實,中央主管機關會先通知公司限期改正,若公司未改正,將會處罰代表公司的董事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正。 公司法申報 從屬公司股東與從屬公司間依前項規定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其自董事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代表公司之董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申報: 公告訊息

官員也提醒,除了每年固定申報外,若公司董監、經理人、十%以上主要股東有變動時,仍需在十五天內申報。 若申報資料不實,經限期未改正者,可處五萬到五十萬元罰鍰,並可累計,最重可撤銷公司登記。 洗錢防制評鑑將於十一月五日上路,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說,力拚「公司法」修正案同月上路,預計本月中送行政院核定。 經濟部官員表示,已指定集保建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受理洗錢防制申報,十一月一日即可開放註冊並進行「首次申報」,截止時間至明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所有公司都要申報。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公司法」修正案最快十一月上路,攸關七十萬家企業的洗錢防制申報,經濟部已指定集保建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受理。 經濟部官員表示,平台自十一月一日開始啟用,公司即可上網匯入資訊核對並申報,首次申報至明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未來每年三月將固定申報上年度資料,但公司若有變動者,須在十五天內申報。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公司法申報 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申報: 公司法相關子法公告/函釋區

申報平台也會在3月初依公司所填寫的聯絡資料,陸續以電子郵件提醒公司管理者及代理人依限完成年度申報。 董事會在實行前條請求前,應將全體記名債券應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其所認金額,及已發行之無記名債券張數、號碼暨金額,開列清冊,連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文件,送交公司債權人之受託人。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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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申報: 公司法修法專區

如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若公司註冊處處長沒有收到該文件,則該文件不會被視為已遵從交付文件的規定交付處長。 倘若周年申報表是在新條例的過渡性安排下依據舊條例交付作登記,《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 公司法申報 所引入有關每年登記費的遞增收費模式並不適用。 根據新條例附表6第2條,上市公司僅須提供在有關申報表的日期,持有該公司任何類別股份中的5%或多於5%發行股本的成員的詳情。 有關規定與舊《公司條例》(第32章) (下稱「舊條例」)的規定相同。 根據新條例第662及條,私人公司須於其成立為法團的首個周年日後的42日內提交首份周年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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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特別清算準用之。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

公司法申報: 步驟六 公司設定申報代理人(公司自行申報,免填可按略過)

公司資料如有更改,公司亦須按照《公司條例》有關條文,以適當的指明表格申報。 舉例來說,表格NR1用作申報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表格ND2B申報更改董事住址等。 由於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無權延長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法定期限,如交付的限期最後一日是星期六,限期將會維持不變。 有關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訂明時限,以及《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所訂明的按交付日期遞增的登記費用會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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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申報: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 3月底前完成申報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公司法申報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公司法申報 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 從屬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為之。 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決議事項已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之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 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