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資遣費詳細攻略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至於新制,則是每工作滿 1 年,就應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包含薪水、獎金、加班費等)作為資遣費,未滿一年的部分,則依比例計算,包含天數也要按比例換算,且最高只能領到 6 個月的平均工資。
  • 倘若雇主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業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
  •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此處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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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基法資遣費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勞基法資遣費: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10點說明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
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基法資遣費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勞基法資遣費: 可以請求「資遣費」之情形為何?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依勞基法第十八條規定,雇主如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開除勞工的話,該被開除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勞基法資遣費 1、勞基法第11條,有資遣費,一般又稱為「經濟性解僱」,主要是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依第11條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謀職假等。 資遣費是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的制度,不幸被資遣時,收入來源中斷可能讓人壓力倍增,此時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 勞基法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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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勞基法資遣費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勞基法資遣費: 雇主可以資遣(解僱)我嗎?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許多法院判例,雇主即使給付資遣費,但仍不符11-5的法定要件,而被判決僱傭關係存在,且雇主必須給付離職後到復職期間的薪資。 舉例:小虎平均工資為30,000元,工作3年6個月15天,資遣費為30,000元×0.5×=30,000元× (1又37/48) ≒53,1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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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 勞基法資遣費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勞基法資遣費: 資遣費怎麼計算

然而,在12個月的期限到之前,Meta就爆發大規模裁員,在發給員工的信中,提到公司將支付16週基本工資的遣散費,還有被遣散者及其家人6個月的醫療費用等等。 不過原本隸屬於「Sourcer Development Program」部門的成員表示,只收到8週的基本工資和為期3個月的失業後健康保險(COBRA),不明白為何自己拿到的遣散費低於其他人。 BBC於5日以西班牙文採訪了4名自稱被推特解雇的清潔工,他們在聖誕節前3周突然被告知這份工作可能不保。 清潔人員工會主席米蘭達(Olga Miranda)表示,有一群清潔工們在5日組織罷工行動以表抗議,結果這些人隨後就被推特通知解雇,立即生效,而且並未收到任何資遣費。 米蘭達認為,這些人被解雇的原因只是因為他們是個工會組織。 合議庭並認為,就算羅男業績不佳,可加以教育訓練,且尚有調職、考績、降職、減俸、懲戒等方式可督促,而非直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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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勞基法資遣費: 資遣費是什麼?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勞基法資遣費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 但二審認為,企業應以再教育方式提升員工電子商務能力,而非逕將原有人力換血,改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好來化工應按月給付12萬元薪資給羅男,直到其復職日為止。
  •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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