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離職特休詳細攻略

這條規定是最多企業違反的,許多公司因被勞檢查到未給付給勞工特休未休薪水而被開罰,也有公司以為可用年終獎金來取代特休未休折算的工資,這樣的作法也不正確,因未休特休算是「工資」,也是雇主的法定義務,和屬於福利性質的年終獎金不同,因此不能混為一談。 長遠來說,兩個制度可享有的特休天數是相同的,但是對於兩個同樣時間入職的員工來說,可以使用特休的區間不同。 也因為曆年制有遞延給假的特性,所以雖然曆年制是合法的,但仍然建議勞資雙方在勞工入職時可以特別說明與約定,避免日後造成爭議。

  •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 律師先告訴你,法律保障勞工特休天數有多少,再透過案例一舉讓你學會週年制與曆年制的特休計算方式!
  •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之權利,也就是俗稱之「週年制」。
  • 律師都幫你整理好各種特休換錢會面臨到的狀況囉!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離職特休: (一) 離職特休換錢:週年制

黃維琛表示,不論勞資雙方約定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畢的天數進行結算,而勞工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天數,會因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雇主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的特休假天數,並就尚未休畢的天數結算薪資。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之權利,也就是俗稱之「週年制」。 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開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分段計給特別休假。 勞基法離職特休 勞基法規定,勞工因為工作年資累積的特休假,勞雇雙方可協商採用何種方式計算特休假,例如勞工受僱當日起算一周年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另行約定年度期間。 第38條內有特別規範:「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的天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以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的特休天數,雇主應該換發成工資」。

武漢肺炎在這陣子各國間傳播,有的老闆怕員工出國得了武漢肺炎後傳染給公司內的其他員工,限制員工不可以請特休去某些國家。 律師這邊告訴你:雇主對員工特休假的限制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應在年度終結(依公司歷年或週年制)或員工離職時,在30天內折算薪水給員工(勞基法§38Ⅳ後段但書)。

勞基法離職特休: 企業內訓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勞基法離職特休

律師都幫你整理好各種特休換錢會面臨到的狀況囉! 學年度制為教育事業單位使用,與歷年制相同依據年資會分段給予特休。 勞基法離職特休 勞基法離職特休 勞基法離職特休 其餘還有其他特殊的年度區間,不妨向企業人資請教。

勞基法離職特休: 勞資Q&A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休假,其中所謂的每年係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因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 如果看完以上這些計算案例及圖表,還是有些不了解,可以採用政府提供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做計算。
  •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 週年制的特休天數計算,是從勞工「到職日」那天開始起算,不論幾月幾日到職,只要工作累積滿6個月就有3天特休,滿1年就有7天特休,以此類推,是對勞工來說最好計算與辨識公司是否遵照規定給付特休天數的制度。
  • 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也可協商將特休假遞延,最長以到次一年度實施為限。

身為勞工,除了關心每年有多少國定連假外,每個人最期待的就是查詢「自己今年究竟有多少特休天數可以休」,想要好好運用每年獲得的年假規劃屬於自己的連假假期。 舉例來說,在超商打工的 Nancy 在離職前一天上班 勞基法離職特休 8 小時、日薪新台幣 1,360 元,離職時他尚有 3 天特休還沒休完,老闆應該支付給他 1,360 x 3 = 4,080 元。

勞基法離職特休: 雇主無權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近來勞動部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離職時賸餘的特別休假日數如何計算?」、「勞工自請離職時之未休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是否仍要發給工資? 」、「離職時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何時發給?」,為避免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特別重申說明。 而勞動部也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之權利,也就是俗稱之「週年制」。 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成慣例且行之有年。 因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同時明定了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面所述的各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分段計算給予特休。

勞基法離職特休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勞基法離職特休: 員工年底特休沒休完如何處理?這4點提醒讓雇主不受罰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當勞工在同一個雇主或事業單位底下,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該要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以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勞動契約終止時,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 其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勞基法離職特休: (一) 週年制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基法離職特休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