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介紹

假設勞工的每月薪資為5萬元,則依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勞工每月的月提繳工資為50600元。 當勞工申請自提6%,則依照月提繳工資50600元、且提繳12個月計算,則勞工1年共提繳了「50600 x 6% x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12」,共36432元進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因此,申請勞退自提,代表勞工每個月需要另外提繳1%至6%的薪水當作退休金。 勞退自提的好處包括儲蓄功能,也就是增加勞工退休金專戶的累積金額,強化退休生活保障,以及節稅功能,自願提繳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此外勞退自提也享有保證收益機制,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累積運用收益,將享有不低於以當地銀行2年定存利率計算之累積收益保障。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台北市勞動局表示,當勞工具有舊制年資並有選擇新制且在職,不一定要等到符合退休條件,才能請領退休金,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則可合意結清舊制年資。 舊制的勞工退休金早於民國73年開始實施,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法條制定,規定雇主必須要依照勞工每月的薪資,提撥薪資總額的2%至15%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依本會83年6月23日(83)台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釋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57條係參考『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8條及『廠礦工人受僱解僱辦法』第5條所訂定;有關勞工工作年資計算,應指受同一雇主於同一事業單位調動之工作年資為限。」先予敘明。 當勞工具有舊制年資並有選擇新制且在職,不一定要等到符合退休條件,才能請領退休金,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則可合意結清舊制年資。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退休金理財第一站

因為許先生參加勞退新制的年資才七年,依法只能領一次退休金,不過今(一○一)年三月十三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修訂,規定如果勞工可以請雇主先將舊制年資結清,並將結清的舊制退休金全額移入個人專戶的話,只要新舊制年資併計滿十五年以上,勞保局就可將專戶累積數額全數依規定計算發給月退休金。 也就是說,若勞工新舊制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只要在退休前先跟雇主結清舊制年資的退休金,並將舊制退休金全額匯入個人退休專戶,就可請領月退休金。 5.月退休金:實際上並非每月發給,而是按季分別於2、5、8、11月的月底前發給。

  • 13.非委任證明書及公司章程、獨資之事業單位(商行、企業社)請檢附公司歷年變更登記表-從帳戶支付結清金之勞工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及廠長者。
  • 當事業單位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13條之規定,採用結清年資方式或者事業 …
  • 而且萬一許先生領不到八十八次就身故的話,家屬還可要求勞保局退還差額金。
  • 結清因係於勞動契約存續狀態下為之,亦即勞工仍持續受僱,爰如勞工將結清金移入個人專戶時已非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則與上開結清規定意旨不符。

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課予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義務,由雇主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 勞工退休金條例94年7月1日施行後,於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而保留舊制工作年資者,其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由條文中可知,通常雇主只在勞動契約終止時始有給付舊制年資部分之退休金義務,然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勞雇雙方得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提前於勞動契約終止前結清。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舊制退休金要向誰請領?有沒有年限?

昨天是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截止日,財政部昨天公布「一○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專冊」,統計發現,年所得超過五百萬元…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在行政院會核定基本工資調漲方案,並表示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預計由十九萬兩千元調增為十九萬六千元,估計有…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1)離職者應檢附勞工離職證明文件(如有人員離職應提出經勞工簽名之離職證明;若無法提供勞工自願離職證明文件,請公司統一出具員工自願離職切結書【表八】,並詳細載明勞工電話、住址、身分證字號、到職日期、離職日期、離職原因..等,以利本府查核),並請蓋公司大小章。 ※以上所列之3種金額(18萬、36.2萬、78.1萬),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化,調整公告之。

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其舊制保留年資共有14又1/2年,計有29個基數(一基數代表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故老何可請求公司以不低於其平均工資乘以基數29之金額結清舊年資,惟老何必須等到公司同意事先結清時才能真正領到該部分之退休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勞工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其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工作年資,始應予保留:① 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② 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 ③ 該條例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 具備上開三要件之勞工,始有保留年資規定之適用,勞雇雙方才可依同條第3項規定,約定結清年資。 基此,若勞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因其既無選擇新制之事實,本無「舊制退休金年資」與「新制退休金年資」須分段計算之必要,更無涉結清保留年資。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得改選新制之期限,係於99年6月30日屆滿,並非7月1日。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復依同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勞工改選新制,其舊制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結清勞退舊制年資簡介/陳垣銘

該所說明,該所納保官近日受理1件營利事業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該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未將109年度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領回的款項60餘萬元,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營利事業對罰鍰不服,不知如何救濟,而尋求該所納保官提供救濟諮詢協助。 工作前15年、每1年的基數為2,第16年後、每1年的基數為1,最後1年年資未滿半年則採0.5年、超過半年則採1年,不論年資多少,最高的基數為45。 許先生參加勞退新制七年,若以九萬元薪資計算,在不考慮投報率與薪資成長率情況下,七年所累積的退休金額有四十五萬三千六百元(90,000元×6%×7年×12=453,600元),這部分是要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最高法院與勞動部函釋最大的差異,是因為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勞基法第55條規定為前15年以每年2個基數計付,而超過15年者以1個基數計付,但然此僅為「計算基數」之規定,其所稱工作年資15年,仍應該回歸自勞工受僱日起算,而非自適用勞基法起算,始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2關於適用勞基法前後給付規定之意旨。 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舊制退休金基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算。 惟如勞工任職年資橫跨所屬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時點前後,計算方式有不一樣嗎? 一般而言,應以當時適用法令(例如: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臺灣省礦工退休規則)或勞雇雙方約定為準。 但如當時法令未特別規定,勞雇雙方也沒有約定,那應如何計算勞退舊制之退休金基數?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表(勞退舊制)

雖然司法實務上不乏有採取勞動部見解之判決(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參照)。 然而,司法實務判決多數見解還是認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4-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既然勞工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開始起算,即勞工舊制退休金基數計算自不能再以適用勞基法後重新起算一個「新」的15年,否則法規適用上即有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惟若雇主欲援引上開司法實務判決對其為有利解釋時,建議若能提出針對適用勞基法「前」年資相對應之結清規範,亦較符合事理之平。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查現行勞動法令,並無任何有關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之規定,事業單位為因應勞退新制之實施,欲結清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並無得適用之法令依據,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有關年資結清之規定,係於該條例施行後始得為之。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年資結清,其標準及方式,該條例第11條第3項及第13條第2項訂有明文,即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得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勞工所保留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其結清金並得自中央信託局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應。 依前揭規定旨意,該項年資結清係於勞動契約存續之情形為之,而非以勞工重新受僱方式辦理;另,其年資結清金之給付期限,因既為勞雇雙方協商約定結清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且依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標準為之,自應依該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規定,由雇主於30日內給付之,而不得以分期給付或其他方式辦理。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不僅可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及確保取得工資的權利,另在勞工退休金權益的促進部分,除擴大適用對象及稅賦優惠範圍外,並加重罰則、公布違法雇主名稱及退休金不適用相關法律債務免責等,以強化勞動債權保障。 當事業單位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13條之規定,採用結清年資方式或者事業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前往 舊制轉新制退休金怎麼算? –

勞雇雙方協議結清原先保留之舊制年資,如此可動支臺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結清金,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 有關符合上述可辦理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的事業單位,可至勞動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下載相關表單,歡迎多加利用。 勞動局說,勞雇雙方協議結清原先保留之舊制年資,如此可動支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結清金,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有關符合上述可辦理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的事業單位,可至勞動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下載相關表單。 結清年資本是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美意,惟是否決定結清仍需代勞方與雇主雙方之共同合意,並非勞工一旦對公司提出結清,公司就必須受限制而同意;亦非雇主可單方面強迫勞工結清年資。

(一)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意思就是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的上限為15萬元,因此勞工最多每年只能夠提繳「15萬元 x 6% x 12個月」,也就是10.8萬元。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未依規定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由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增訂攸關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的條文,為政府致力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的政策目標,樹立了一個相當重要的里程碑,派遣勞工不會再淪為「免洗筷」,同時也讓派遣勞工賴以為生的工資得以獲得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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