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1﹞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工局說明,特別休假制度有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年制(到職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會計年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的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勞工離職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勞工特休天數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如年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註一:如果勞工的行為觸犯了勞基法第12條規定的狀況,已經危害到雇主或公司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