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看起來簡單易懂,有些尋找工會協助解決即可,但嚴重一點背後的法條也相當驚人,千萬別有只是領別人薪水就乖乖聽話的心態,遇到不合理的要求及薪資等,就該替自己爭取權利,免受不肖業者的欺負。 企業主主動遵守勞動法令建立幸福企業,才是勞資雙贏的最佳模式。 但若企業主無心甚至無知,只好任由員工主張行使權利的方式被動達成,但這樣心不甘情不願形成的「幸福企業」,往往是勞資雙輸的局面。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及施行細則第10條關於工資及非工資之各項給予,固然有所規範,但因勞動事件法第37條之工資推定條款,將雇主否認某項給付之性質為工資時之舉證責任,規定由雇主舉反證證明。 這個規定就是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違反者依照同法第65條第一項規定,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公布企業的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當面試官問出上面這些問題或是索取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導致求職者向主管機關申訴,招募企業有很大機會被依上開法律規定裁罰並公布名稱。
許多企業在錄取求職者後,會用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發出錄取通知,但是招募單位負責同仁往往不知道錄取通知上記載的文字都會發生法律效力,例如保障年薪、錄取者應回覆期間、報到程序及是否有求職者必須配合辦理之事項,沒有經過嚴謹的勞動法遵審查,往往也是勞資爭議發生的原因。 凡經過勞資爭議並且無法達成協議之勞工皆可,向勞工局申請訴訟費用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有財產門檻限制,委託律師訴訟將可向當地縣市政府請領補助,律師事務所皆會為當事人協助申請。 勞資糾紛律師 是指勞工受雇主僱用提供勞務並由雇主指揮監督完成工作後獲報酬,具高度從屬性之關係。 若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且 應以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依勞基法享有休假等。 想找專門打勞資糾紛官司的律師,想找專業勞工律師諮詢,林柏男律師是您的推薦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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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門諾基金會就發生因沒有公告、人事令等明確資料,勞資糾紛案尚未正式成案,從這裡就可以看出,很多你想不到的細節,都會影響最後的結果。 高虹安:「包含說今天北檢所提出來的聲明,難道外界沒有看到嗎?所以我覺得像現在所提出來的這些,包含什麼黃惠玟、什麼汙點證人這些事情,老實說我根本沒有辦法去做確認。」面對官司問題,高虹安一律回答偵查不公開,就任在即爭議持續連環爆。 然而,基於告訴乃論的案件(常見的傷害等),存有告訴權時效的問題,此時,即有「代行告訴人」的制度作為補充,讓檢察官可以指定代行告訴人,避免於效期內無人替被害人提起告訴的狀況發生,以確保被害人的告訴權可以得到落實。 因此,企業主平時就主動檢視企業內部的勞動法遵文化,積極遵循法令規範,會比被勞檢甚至被告進法院之後才亡羊補牢來得理想。 勞資糾紛律師 所以區分各種勞務契約的性質,包括僱傭、委任、承攬等,權利義務完全不同,而不是以名稱做形式認定就好,相關負責的人資同仁必須要有基本的勞動法知識,才能做出正確嚴謹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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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超過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調解方式,則代表調解成功。 若不通過的話,則需要再等待下次協調達成共識。 想找台北專業勞資律師推薦,首推林柏男律師,是專門與專業的台北勞資律師,事務所位於台北行天宮捷運站,提供您專業服務,值得您的信賴與分享推薦。
而要求重新入職,才能選擇薪轉方式,則要注意年資歸零。 此部份亦可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某外送平台員工於108年申請勞動檢查,經勞工局派員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發現該外送平台(下稱A)未依法置備勞工名卡、未訂立工作規則、未舉辦勞資會議、未提繳勞退及投保勞保,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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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的權利義務有什麼區別? 這些問題都是雇主以試用期檢視新進人員工作能力時,必須要先考量的問題。 由於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試用期之規定,所以很多企業人資人員誤以為試用期不合法,殊不知最高法院判決已經明白肯定試用期的合法性,勞委會也以函釋肯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得約定試用期。 反之,如果進用人員明明是勞工身分,雇主卻以委任或其他契約關係與之簽約,因為法院都是實質認定,不會因為名稱是委任契約或其他勞務契約就否定員工的勞工身分,一旦進行訴訟,雇主不一定能夠站得住腳。 搭配2020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勞動事件法為背景,可以說目前勞動法令環境,是有史以來對雇主最為嚴苛的時代。 如果企業沒有把勞動法令遵循納入人資管理標準配備的話,勞資糾紛發生的風險一定上升,企業也就沒有辦法穩定的經營。
即可請求勞工局的協助,讓違背勞基法的資方得到應有的處罰。 勞資糾紛律師 一般來說,勞工局接收到勞爭爭議糾紛時,會派員前往勞動檢查並請資方提出必要的報告、紀錄與相關文件等等。 一旦查有違法勞基法之事實,將會給予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 結論:雖說小王也應該要自己計算加班時間,並留底出勤紀錄或對話以避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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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與律師討論自身案件之利弊,在進行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不足或尚欠的退休金提撥等等。 與律師討論爭議案件,依適當法條及最有利之情形,委託律師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申請,並選任勞資爭議委員,協調當事人與勞工局安排時間。 由於工會對於勞資相關法規的熟悉,故若遇到有勞資爭議相關議題時,亦可向工會提供申請協調。
- 如果我們真的遇到了業主的不公平對待,首先第一步我們該做的就是保持冷靜,再來積極搜集相關證據,像是:自身的打卡記錄表、投保資料、薪資明細等等,這些相關證據要留存起來,為了之後的勞資調解做準備,因此不要嫌麻煩,過程中要積極的尋找證據,才能有很大的勝算拿回自己的權益。
- 甚至有區域在政府的協助下,勞資爭議事件經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但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者,勞工因此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時,可向該政府申請勞工涉訟權益補助金。
- 若依主管機關規定,給付退休金,就不會有被裁罰的疑慮,但有對方拿著調解筆錄的內容來另外向我們求償的風險。
- 雇主若不就所有給付員工之金錢,逐項仔細檢視,並給予明確約定或聲明,一旦勞工對雇主提起訴訟,雇主將處於無法舉證推翻工資推定之窘境。
- 爭取自身權益方式有很多,不應該因為看起來困難就選擇放棄,多數時候只是眼前看起來很困難,但一步一步來還是能夠到達自己想要的目標。
據勞動部統計,2020年全台灣發生的勞資爭議案件共計27,690件,是有統計數字以來的最高,平均一天發生76件,發生行業別以批發零售業、製造業及其他服務業為前三名。 存證律師函,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名義,代為當事人向對造表達意見,也嚴正告知對方目前委託本所律師辦理此案件,請對方不可輕怠,並且要求對方於文到幾日內向我方律師事務所聯繫,洽談後續該如何解決本件紛爭。 ,本所擁有專精法律的專業律師群以及充滿活力行政團隊,不但可協助本所客戶解決法律爭議外,更可積極協助客戶佈局海內外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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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依調解筆錄的給對方現金,因為調解等同法院判決,再和對方簽屬和解書和切結書,防止對方日後生變,反咬一口,也防止日後主觀機關因此事裁罰。 勞資糾紛律師 若依主管機關規定,給付退休金,就不會有被裁罰的疑慮,但有對方拿著調解筆錄的內容來另外向我們求償的風險。 依主管機關規定,勞工退休金部分應該匯入指定的勞退帳戶,再由帳戶轉出給該員工,否則會有被裁罰的疑慮,甚至可能勞工反咬一口說未領到勞退休金。 林柏男律師曾擔任國內知名零售業法務長及律師,有五年以上的豐富零售業法律經驗,擅長處理零售、經銷、加盟,是專業零售律師。 剩餘的部分,待釐清的事實必須要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才有辦法能用公權力調查,話說回來若您的資料還是不夠明確,走到訴訟的結果法院也是無法判斷的,最終仍分文未得。 律師黃帝穎:「因為高虹安是現任的立法委員,在會期期間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他有不受逮捕的特權,也就是俗稱的保護傘。」一旦高虹安失去立委身分,保護傘就會消失,媒體人周玉蔻還說,說高虹安一上任就會被抓走。
在雇主解僱員工的時候,是最容易發生勞資糾紛的場合。 但很多企業主誤以為只要有付資遣費,雇主認為勞工不適合繼續待在公司,就可以片面解僱勞工,請勞工離開,這完全是對勞基法的錯誤認知。 訂立工作規則,不只是雇主的法定義務,跟前面提到書面的勞動契約一樣,如果沒有工作規則,許多雇主要求員工遵守的紀律規範,就沒有根據,就算雇主認為員工違反天條,抵觸公司核心價值的紅線,也沒有辦法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雇開除員工。
勞資糾紛律師: 試用期亂用一通
勞動事件法第38條更有關於工時推定之規定。 如果企業沒有召開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就讓員工加班,或是讓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到凌晨6點的時段內工作,或是跟著政府辦公行事曆出勤,實際上實施8週變形工時,挪移休息日形成連續假期,再用隔週或前一週禮拜六補班,如經員工申訴勞檢查獲的話,可能被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所的專業團隊,亦傳承魏千峯律師之理念,除擁有相當的法律能力及知識外,對於各案件之承辦亦秉持著耐心、細心及專注的態度,認真處理每位客戶的案件,協助客戶解決爭端。 亦可找尋民間勞資爭議協會,除了是勞工局指定認可的協會以外,其找尋委員時間也會較快。 後續就只要等待通知書調解,而在論述過程中,調解委員可依據爭議處輪流詢問。
勞資問題解決專區,勞基法問題、退休與資遣、工時與假別問題、薪資給付、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等諮詢。 當事人K女遭公司違法解雇,然其公司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不合法,兩造間僱傭契約仍繼續存在,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對造公司仍應給付我方當事人K女薪資。 其實並不然,如果真的遇上了調解不成,可以找專業的顧問-創健執行顧問公司,創健服務團隊在勞資糾紛上有相當的經驗,只要受理服務過程中都會積極協助處理,費用上也不比律師來得昂貴,因此若有這方面的困擾,不必擔心自己必須獨自面對。 除了上述企業勞動法令遵循的缺失外,其他諸如高薪低報、缺少職場性騷擾及職場不法侵害(霸凌)處理機制、營業秘密管理未落實、智慧財產權約定不健全、調動制度不完備、誤解並濫用責任制等,都會在台灣現行勞動法令環境下,讓企業面對勞檢難以過關的處境。 要是勞工進一步提起勞動事件訴訟,雇主有很大的敗訴機率,只好接受勞方的要求。
勞資糾紛律師: 律師專欄文章新增
雇主若不就所有給付員工之金錢,逐項仔細檢視,並給予明確約定或聲明,一旦勞工對雇主提起訴訟,雇主將處於無法舉證推翻工資推定之窘境。 依照勞基法70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雇主,必須要訂立工作規則送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違反的話,依同法第79條規定,裁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很多公司從來沒有選出過勞資會議代表送主管機關核備,更沒有意識到法令規定每三個月必須召開至少一次勞資會議。 從新進員工的角度而言,試用期也可以測試自己是否能夠適應企業文化的緩衝期,也就是員工也在測試雇主的就業環境是否真的如招募時宣稱的條件符合。
一年多前,新進一位員工,他告訴我因為自己有領低收補助,希望我不要幫他加保勞健保,不然會影響領補助的資格,又跟我說自己在另外的工會有保,所以我這邊不用重複保勞健保險,因為相信員工,也就配合他的方式處理。 這個流程是最吃法律專業的地方,也是相對最繁瑣的過程,雖說處理糾紛流程每一環節都很重要,但不夠了解訴訟流程的一般民眾極有可能會被擁有專業法律支援的業主欺負,調解或仲裁成立的話,會產生民法上的義務,對方不履行義務時你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效果和訴訟差不多。 我們會為您提供最專業的分析,及能夠事先調查該公司是否有訴訟在身,提供客戶最有利的解決方式及案件未來的走向。 依照法院的判決,法院要求雇主在解僱勞工時,有義務要明確告知解僱所依據的法條規定及理由,且一旦告知解僱理由之後就不能隨意變更,並且要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依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規定,雇主有義務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至分鐘。
勞資糾紛律師: 勞資爭議處理程序有哪些?
撤回告訴的權利、縱然經過撤回也不生撤回效力,而讓代行告訴人為求保護被害人利益,以提起告訴的立法本意得到落實。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勞資糾紛律師 台北市一名簡姓女警日前網購後,接獲不明來電要求匯款,以解除帳號凍結,女警當下不察,依指示匯出多筆款項,金額高達75萬元。 事後才驚覺遭到詐騙,隨即報警,目前由苗栗縣警局進行偵辦。
林柏男律師93年律師高考及格 勞資糾紛律師 ,十五年以上的律師執業經驗。 林柏男律師除擔任勞工的委任律師外,也曾擔任屈臣氏法務長及家樂福律師,也擔任新北市的勞資調解人,不論是勞方、資方或是中立的調解人,林柏男律師都有豐富的經驗,林柏男律師是台北專業勞工律師,值得您信賴與推薦。 專業勞工律師團隊,協助勞工在面臨違法解雇、資遣費及薪資短發等糾紛時,迅速分析回應對策,保存證據利用訴訟爭取權益。 如果我們真的遇到了業主的不公平對待,首先第一步我們該做的就是保持冷靜,再來積極搜集相關證據,像是:自身的打卡記錄表、投保資料、薪資明細等等,這些相關證據要留存起來,為了之後的勞資調解做準備,因此不要嫌麻煩,過程中要積極的尋找證據,才能有很大的勝算拿回自己的權益。 因此雇主給予員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子女教育補助費、出差費用時,若沒有明確聲明或約定,都會被推定為是工資的性質,從而使雇主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加班費的計算、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之平均工資金額都會同步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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